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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安张俊以案一审“不公开”开庭 是否贿赂争执大

2003年12月02日 11:36

  原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主任、春节晚会导演赵安涉嫌收受“词坛怪才”张俊以贿赂的案件,10月底开庭审理后,至今已经1个月了。昨天晚上,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本案即将宣判,二位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很可能因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而被宣告无罪释放,或从轻处理。

  北京的几位刑事法律专家和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3年10月15日前后,将赵、张的案件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前,张俊以“诽谤”案情,曾经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29日、30日,两位被告人的一审以“不公开”方式,先后分别开庭,都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对于二位被告人之间存在61万元经济往来的事实,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和被告辩护律师争议不大;控、辩双方激烈争辩的焦点是,这61万元(现金和实物)是不是贿赂。

  检察官认为:赵安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掌管文化影视大权”的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经济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张俊以为达到通过中央电视台出名的目的,向赵安多次送现金、实物,构成行贿罪。

  赵安及其辩护律师认为:61万元是张俊以主动送的,他多次退还,但没有退掉,属于收而未受;虽然收到张俊以的好处,但是并没有为张俊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罪。此外,渉案的现金和实物已经被司法机关全部收缴,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符合从轻处理的法定情节。

  张俊以及其辩护律师认为:61万元是赵安主动索取的,之所以送礼是迫不得已。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张俊以行为符合这个条款的规定,因此不构成行贿罪。

  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一次界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罪的法律依据。具体到本案,因为赵安的关系,张俊以的音乐作品被中央电视台播放,被春节联欢晚会采用,其本人被邀请到中央电视台的许多节目中登台亮相。检察官认为,这就是权钱交易的结果,是腐败行为,属于“不正当利益”。

  相反,辩护律师认为:张俊以在中央电视台公开播放的音乐作品,绝大多数属于歌颂主旋律的作品,艺术性达到播放的标准,程序上完全符合中央电视台的内部要求和规定,播出后也受到广大观众的传唱、好评。此外,是否采用张俊以的作品,是否让张俊以在节目中出现,是集体考评的,电视台领导审批的,并不是赵安个人决定。这种艺术行为正面弘扬了新风尚,属于“正当利益”,并且与61万元的经济往来没有联系,因此不构成犯罪。

  据法律专家分析,按照正常的审判时限,赵安、张俊以案件的一审应该在11月30日之前宣判;如果因为案情困扰,法官可以延长15天,或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延长一个月。本案是10月15日前后正式立案的,即便延长,也会在12月15日之前作出判决。鉴于“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事实认定存在极大困难,因此二位被告人可能会被无罪释放,或者从轻处理。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陈宽

 
编辑: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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