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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法院要惩处用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

2003年12月16日 23:12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六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此间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说,各级法院要依法惩处利用企业改制、股票上市、产权变动之机,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肖扬强调,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肖扬说,要依法妥善审理国有企业公司制战略性改组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案件,准确慎重地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稳妥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

  他说,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个别地区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的现象,防范因金融债权的大量悬空而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肖扬指出,要依法审理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涉诉的有关税收、行政收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案件,防止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肖扬说,法院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严惩骗取出口退税、走私贩私、虚开增值税发票、逃汇骗汇等犯罪行为。认真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防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维护信贷秩序。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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