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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下发通知 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管理

2003年12月19日 16:41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来自中国民政部网站的消息说,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登记管理,民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通知》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外方投入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均可界定为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据了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据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已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编辑: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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