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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是一家人 北京“九头鸟”告赢“九头鹰”

2003年12月20日 14:24

  中新网12月20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继去年年底告赢九头凤之后,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又“打败”了九头鹰地坛酒家有限公司。

  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九头鹰地坛酒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九头鸟”相近似的“九头鹰”餐饮服务名称;赔偿九头鸟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其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513元。但法院同时认为,虽然“九头鹰”的涉案户外广告牌等系列服务、装饰用品包装、装潢及宣传材料设计与“九头鸟”风格相近似,但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报道,九头鸟与九头鹰原是一家子。九头鸟的法定代表人是芦细娥,股东还包括周红和芦迅。九头鹰的老板则是周铁马。周铁马与芦细娥是夫妻俩,周红和芦迅是他们的女儿。九头鸟酒家本是周铁马与妻子1995年在北京创办的。1998年因为家庭矛盾,一家人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将“九头鸟”名称的使用权和商标专有权归属于妻子和两个女儿。2002年4月,周铁马将店铺名变更为“九头鹰”。在经营活动中,九头鹰使用了与九头鸟服务相似的户外广告、装饰、装修、菜谱、菜肴、火柴盒、纸巾袋等。九头鸟认为,这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九头鸟”和“九头鹰”所提供的服务的混淆,导致消费者产生对九头鸟的误解。

  九头鹰提出,九头鸟今天的格局是周铁马夫妇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形成的,九头鹰也有权使用。九头鹰认为,妻女只拥有九头鸟的商标权和名称使用权,而他们对此已经规避,因此不认为自己侵权。他们要求法院驳回九头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九头鹰”与“九头鸟”仅存在“鹰”与“鸟”之差,二者在字体、字义上相近。被告又与原告同为湖北风味的餐饮企业者,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九头鹰也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使用“九头鹰”服务名称是经过原告认可的,因此构成对九头鸟的不正当竞争。

  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对“九头鸟”服务相关的权益归属进行明确划分,因此,周铁马及其所属九头鸟家族企业仍享有上述相应权益。“九头鹰”使用与“九头鸟”相似的包装、装潢设计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记者:程婕)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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