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 中国新闻社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大观>>国内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本文繁体版

人大常委会三审银行业三部法律草案 有望获通过

2003年12月22日 22:35

  中新网12月22日电 综合报道,在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决定草案提请三审。这三部银行业的法律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和修改,已基本可行。官方媒体报道说,经此次会议审议后,三部法律草案有望提请表决并通过。

  据人民网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这三个法律草案审议结果向大会作了报告。

  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蒋黔贵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目的之一,应当予以明确。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蒋黔贵说,常委会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从事的都是金融活动,监管则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施,还涉及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监管,法律应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出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研究协商,并由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商业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蒋黔贵说,商业银行法修改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手续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收取手续费的项目和标准由谁规定应该明确。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蒋黔贵还就三个法律草案的其他修改情况作了报告。

  据新华网报道,蒋黔贵说,为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必要的。三个法律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基本可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三部法律草案。

 
编辑:余瑞冬

相关报道:新闻背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日程议程 (2003-12-22 19:18:45)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中共中央修宪建议的说明 (2003-12-22 16:21:23)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午听取修宪说明 三次修宪背景 (2003-12-22 11:10:57)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讨论中共中央关于修宪的建议 (2003-12-16 12:12:05)


 
  打印稿件
 
:::新闻自写短信:::
对方手机: 最多五个(半角逗号号分隔 0.2元一条)

新闻长信,五千字容量
检验码:
手机号:
密 码 :
获取密码    
 
 
 
关于我们】-新闻大观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诚聘英才】-【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