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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见义勇为者请求补偿损失有助于弘扬正气

2003年12月29日 16:26

  中新网12月2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

  黄松有说,我们社会应当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的道德,应赞赏见义勇为的行为。本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黄松有认为,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收益。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

  黄松有说,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济危扶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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