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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用宪法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2003年12月31日 13:51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宪法修正案建议已经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综观十四条修宪建议,可以看出,其中贯穿着一条鲜明的思路,那就是更为注重保护人民的权利。“三个代表”入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顺民意、得民心、为民谋利,就是将人民的利益铸造为整个宪法的枢纽。

  当然,对人权的保护最直接体现为第五点建议: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已经赋予人民以种种自由和权利。单从这些权利的条目看,似乎已经非常充分了。但在现实中,这些权利却经常遭受到侵害。经过修改后的宪法,将对此表示一个明确的态度,相信对于提高中国人权保障的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而其它多条修宪建议,也与保障人权遥相呼应,尤其是对于公民财产权,提供了比较充分的保障。

  修宪建议的第五点提出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有关私有财产的保障,2003年上半年曾引起广泛讨论,应该说,目前的建议案是比较恰当的。

  修宪建议第三条提议,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五点建议中还有一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两个“给予补偿”值得特别关注。在近年来的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侵害居民和农民权益的事件,而地方政府往往有很充分的理由:为了城市建设,为了发展经济——为此,民众必须让路,即使他们很不情愿。

  宪法建议案中的两个“给予补偿”则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对于民众合法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即使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或征用,也必须给予合理补偿。根据这样的宪法精神,国家与民众之间也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民众个人的利益同样重要,其间没有高下之分。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民众的土地或其它财产的时候,也必须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而不能依靠国家机器的力量进行强制。

  因此,“给予补偿”原则,显然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约束。回过头来再看“国家新生和保障人权”条款,引人注目的是,在这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语是“国家”。确实,囿于人性,只有依靠一个有效的政府,才能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个人才有可能追求自己的幸福。然而,另一方面,如果不对政府权力施加必要而有效的约束,政府机构和官员也容易侵害民众的自由与权利。因此,从宪法上对人民的权利给予肯定、对政府的权力予以约束,是一个国家趋向文明治理的标志。

  立法机构即将对这些修宪建议进行审议。人们有理由期待,立法机构将会沿着目前的修宪精神,进一步探索将这些宪法条文和精神转换成现实的有约束力量的制度,从而使宪法成为进一步保障人民权利的利器。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第48期)

 
编辑:余瑞冬
相关专题:中国第四次修宪进入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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