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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检察机关将宝马车案列入去年十大刑事案

2004年01月08日 12:59

  中新网1月8日电据东北网报道,“‘疯狂宝马’撞人公审,苏秀文被判2缓3”成为哈尔滨市2003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之一。黑龙江晨报公布了哈尔滨检察机关评出的上年度十大刑事案件,宝马车案列为第十。

  报道介绍说:

  2003年12月20日,哈市道里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在哈市轰动一时的宝马车交通肇事案,驾驶员苏秀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10月16日10时20分,代义泉驾驶装载大葱的牌照为08哈市44085号农用四轮车,沿哈市道里区抚顺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哈市人才市场门前时,与被告人苏秀文同向停靠在道路南侧的牌照为黑AL6666号宝马牌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相刮。事故发生后,苏秀文下车辱骂并殴打代义泉,后经围观群众劝说,苏秀文欲上车后向后移动车辆,以查看宝马牌吉普车左侧倒车镜的受损情况。于是,苏秀文上车启动宝马牌吉普车,因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宝马牌吉普车突然向前冲出,将站在该车前方的被害人刘忠霞当场撞死,将张岩等7人撞成轻伤,将崔志华等5人撞成轻微伤。经法医鉴定:刘忠霞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挫碎而死亡。公安机关于当日在案发现场将苏秀文捕获。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

  苏秀文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该起交通肇事案发生、发展的详细经过,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能有效地排除其他可能发生的合理性怀疑。被告人苏秀文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侦查机关主持下,为被害人及伤者赔偿了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给被害人及伤者家属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和解。综合上述情节,可以对苏秀文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苏秀文犯罪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苏秀文肇事后只是滞留在现场,并没有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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