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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交实测面积 北京一房地产公司被判返款

2004年01月12日 20:46

  中新网1月12日电 北京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实测面积,致使客户赵小姐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被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返还购房款268万余元,同时支付利息。

  赵小姐介绍,她于2000年4月19日与京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华澳中心二期嘉慧苑房屋一套,当时暂测面积是263.2平方米,总价款2683410元,如果实测面积超过这个数就补足差额。

  北京市仲裁委查明,在赵小姐按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京奥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未提交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数据。直到2002年5月13日,开发商才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赵小姐发出了《补交面积差价函》,要求赵补交差价2.5万余元,但是却看不到房屋勘察测绘所的测绘数据。赵小姐认为,由于京奥房地产公司的工作延误导致她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在2003年6月6日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和利息损失。

  京奥公司则指出,经过实测,他们向赵小姐发出了《补交面积差价函》要求她在2002年5月31日前交纳差价款,但是赵一直不予理睬。2003年5月16日他们向赵小姐发出产权办证通知,但对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为此,京奥公司请求仲裁委裁决赵小姐补交差额和利息。

  北京市仲裁委最后认定,京奥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实测面积的行为构成违约,赵小姐不支付差价的行为应该获得法律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应该承担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责任,并作出了上述裁决。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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