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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驳回王怀忠上诉 二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

2004年01月15日 20:02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五日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十五日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王怀忠的死刑判决。

  王怀忠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王怀忠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王怀忠在二审期间改变了一审时对全部罪行一概否认的态度,承认大部分犯罪事实,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王怀忠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怀忠受贿犯罪数额并非特别巨大,犯罪情节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一审判决对受贿罪量刑过重。在二审期间,王怀忠已全部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怀忠受贿五百一十七点一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拥有的价值人民币四百八十点五八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贿赂,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有向他人索取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查处的恶劣情节,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在二审期间,王怀忠部分认罪,但并非真诚悔罪,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怀忠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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