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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基本法起草委员萧蔚云:港2007年选举事需讨论

2004年01月17日 08:34


     香港知名人士邬维庸、黄保欣、王敏刚等1月16日在会展中心出席“政制发展与《基本法》研讨会”,听取法律专家萧蔚云、夏勇就有关政制发展与《基本法》问题演讲。作者:洪少葵



    “政制发展与《基本法》研讨会”,1月16日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原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萧蔚云[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夏勇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演讲。作者:洪少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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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香港一月十六日电(记者黄少华)前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北京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萧蔚云指出,二零零七年香港政制发展应依据需要,循序渐进发展,如制定《基本法》时确定零七年就全面普选,就不用现在这样写,所以香港零七年选举问题需要讨论。

  萧蔚云十六日下午在此间“政制发展与《基本法》”研讨会上演讲。他在阐述《基本法》有关特区行政、司法和立法的关系时说,《基本法》条文中已体现了行政主导。这样对香港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好处。香港实行的制度既不同于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不同于美英的议会和三权分立制度,而是一国两制下新的政权形式和组织制度。行政长官是两个首长集于一身,他既是中央直辖下的特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又是特区政府首长,对特区立法机构负责,从而突出了他的地位。

  萧蔚云指出,美国总统选举亦不是直选,英国也有上议院,不是全面直选,而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已还政于民。他说,“不是一人一票,就不是民主吗”。英美发展民主亦需数百年历史,香港政制由九七年发展,到今日的地步,并不缓慢。他说,香港原来没有选举。香港原来二十八任总督就不是选举出来的。因为在中英谈判中,中方提出,香港才有了间接选举。“选举是我们在联合声明中提出来的。”

  他提到特区行政、立法须互相制约及配合,行政主导不是行政独大。同时,行政和立法不能互相扯皮。“像香港这样的城市,行政和立法经常出现矛盾,不符合《基本法》原意,不利于香港发展、繁荣”。萧蔚云说,“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制小组成员当年在讨论时,在许多问题上有不同看法,对这一点却没有异议”。“但是,现在看来,实践还有距离”。

  他认为,立法机构对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提出不信任案,不符合基本法原意,对香港不利。

  在谈到香港的政治体制发展问题时,萧蔚云不认同“政制检讨”这个说法。他解释,因为只涉及《基本法》附件一及二。而整个政治体制,不是简单的选票问题。如是整个检讨的话,就要以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程序进行。

  萧蔚云提到,国家主席胡锦涛日前表示对香港的政制发展高度关注。这句话不能等闲视之,因为政制发展涉及整个香港,关系到各个阶层,所以中央必须介入及参与。完

 
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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