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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纠正一重大错案 宏威公司董事长无罪

2004年02月10日 07:30

  中新社成都二月九日电(记者 肖龙联)四川宏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薛永宏向公司借款与妻子离婚作补偿、经体改委批准发行内部股票却被控为涉嫌挪用资金及擅自发行股票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撤销双流县人民法院(二00二)双流刑初字第二十号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二)成刑终字第二0三号刑事判决;原审上诉人原宏威公司董事长薛永宏无罪。

  四川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说,原审上诉人薛永宏在本公司财务上借款五十万元人民币用于离婚时给其前妻作补偿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宏威公司是一家族管理的私营公司,该公司五名董事中,四名系家族成员,一名(职工代表王晋西)系挂名董事,该事实在原判庭审中,经宏威公司董事兼财务部部长薛庆荣、董事腾协强、廖永忠出庭作证,均证明此事经过多次讨论,按《公司法》的规定,应视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其次,原审上诉人薛永宏借款手续齐全,有薛永宏本人借条,公司财务部部长薛庆荣签字,财务人员办理,程序合法,并非薛永宏个人利用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擅自决定。该款应视为借款性质,而非挪用,原判以“挪用资金罪”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四川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还指出,原判认定薛永宏擅自发行股票罪证据不足。四川省体改委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宏威公司下达了川经体改(一九九八)十五号《关于同意宏威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宏威公司调整股权,即同意宏威公司将所持有的四千八百八十六万股中剥离出五百一十三万股,转给新增设的股东宏威集团工会以社团法人名义统一持有,其他股东股权不变,经审理,出售的股票在五百一十三万股股份内。宏威集团转让的一百一十八万股属转让行为,其行为虽违反了相关文件的规定,但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原判认定薛永宏犯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证据不足。

  四川宏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曾被排名为中国五百家最大私营企业的第三十九位。被无罪释放的薛永宏今天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说,这一错案的纠正,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国家法制的进步,这也是四川省高院秉公执法的结果。(完)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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