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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私产入宪”,不因财富多寡

2004年03月08日 22:40

  中新社北京三月八日电 题:“私产入宪”不因财富多寡

  中新社记者 李鹏

  参加“两会”的民营企业家发现,被问最多是关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话题。修宪草案明确提出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使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让民营企业家吃了一颗定心丸。

  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专家认为,其对私有财产的表述更多的是指公民个人的生活资料,而即将进行的修改则明确并扩大了私有财产的范围,包括民营企业家创造的一切合法财富——可以是豪宅,也可以是厂房。

  不过,并非只有那些已经先富起来的民营企业家应该感到高兴,对那些小富、将富甚至不富的公民来说,其价值同样不可低估。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姜恩柱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普遍有了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拥有私有的生产资料,人民群众对于法律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实际上,“私产入宪”之终极目的并不仅仅是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这么简单,还有更深刻的意义,那就是公民个人的价值和权利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得到凸显。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还有待改进之处,而且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体也有可能在面临征地、拆迁等情况时得不到应有的权利保障。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还体现在对宪法另一处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体现在《物权法》作为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草案,已列入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出专门规定。

  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是对公民劳动和公民权利的尊重,说明中国新的“以民为本”的立法精神正在得到确认。而在本次修宪中,无论是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还是在宪法中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也无不与上述立法精神相通。

  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有如此法治精神,实乃民之幸事。

 
编辑:吕振亚

专题网站:2004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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