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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首例人民监督员行使否决权案件一审宣判

2004年03月12日 11:00

  中新网3月12日电 据河北《燕赵都市报》报道,日前,河北威县人民法院对河北省检察机关首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原邢台市面粉厂厂长姚振凯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邢台市检察院介绍,2003年,邢台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姚振凯在担任国有企业邢台市面粉厂厂长期间,利用不法手段将公款111600元据为己有。邢台市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起诉。2003年6月,桥西区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起诉,将姚释放。

  2003年11月21日,此案作为邢台检察机关首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被提交到邢台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检察院聘请的5名人民监督员最后评议表决否定了原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从而使该案成为河北省首例检察机关决定被人民监督员否决的案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根据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邢台市检察院决定:依法撤销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对姚振凯涉嫌贪污一案的不起诉决定;改变管辖,将姚振凯涉嫌贪污案移交到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1月16日,威县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威县人民法院于2月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过审理,法院确认了被告人姚振凯在1999年11月到2002年10月担任邢台市面粉厂厂长期间的6项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振凯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邢台市面粉厂厂长管理国有资产期间,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以办理各种业务的名义,多次在厂财务借支现金,而后用虚开购小麦发票、列支应付款、用涨余小麦冲减库存等手段进行变通处理,将111600余元公款据为己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依法一审判处被告人姚振凯有期徒刑8年,其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记者卢伟丽;通讯员高占平)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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