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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2004年03月14日 20:23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撰文:“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全文如下:

  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对人权概念政治法律地位的确认,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发展过程。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人权”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哪家的口号?”“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人权口号是虚伪的”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1985年6月6日,针对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在这里,邓小平从我们与西方人权观区别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中国可以讲人权以及讲什么人权的问题。

  从忌谈人权到发表政府白皮书高举人权旗帜。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利用“人权”发动反华攻势。为打退国际敌对势力的人权攻势,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首先从对外斗争的角度提出并明确回答了社会主义中国要不要举人权旗帜的问题。

  1989年,江泽民等中央领导明确提出,要从思想上解决“如何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待‘民主、自由、人权’问题”,“要说明我们的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说明社会主义中国最尊重人权”。“中国的人权体现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据此,党中央明确提出:“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国关于人权、民主、自由的观点和维护人权、实行民主的真实情况,把人权、民主、自由的旗帜掌握在我们手中。”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白皮书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一是突破了“左”的传统观念和禁区,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理直气壮地举起了人权旗帜。二是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以“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等基本观点为线索,鲜明地树立起中国的人权观,系统地阐述了中国人权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驳斥了国际敌对势力的歪曲和攻击,回答了国外普遍关心的问题。此后,人权成为中国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主题,每年国务院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都在阐述对外政策时,阐明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从政府对外宣示的主题到进入党的核心文件。白皮书虽然是一个对外说明中国政策和情况的文件,但它作为首份肯定人权的政府文件对国内也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它首次从人权的角度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作了总结,用事实说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人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人权问题,这就不仅打破了思想禁锢,使人权理论研究事业得到繁荣和发展,而且积极地影响了国家人权政策的制定和国民人权意识的提高,使中国的人权建设由自发走向自觉。此后,中国政府更加自觉地将促进和保护人权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事业之中。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主题报告第六部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这里,人权概念首次被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上,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作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纳入党的行动纲领之中,同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纳入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战略之中。

  从党执政的一个目标到国家宪法的一个原则。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创举。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设想在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生产力高度发达、没有阶级和阶级差别,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也不需要“权利”法则调整的自由人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因此,他们曾明确地说过:“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8页)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时认为,在刚刚推翻资本主义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仍“不可避免”地要按照“资产阶级的权利”原则来规范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3卷第305页)。列宁也曾经指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列宁选集》1995年版第3卷第196页)。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用人权原则来规范社会。但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来看,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过程中都曾长期简单地将“人权”概念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予以排斥。

  一个社会是否需要人权作为政治法律概念来调节,取决于社会的客观现实是否存在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权利关系。只要还存在利益差别,还需要国家权力来调节利益关系,就离不开“权利”概念,就需要确立权利平等即“人权”的原则。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上,而是脱胎于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贫穷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因此,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去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人民内部已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还存在阶级差别和较大的社会利益差别,还要加强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并促使其民主化来调整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这种社会现实决定了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用权利法则来规范社会,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奋斗。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中国现实出发,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原则写入宪法,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实践的一大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它符合当代中国的实际和世界的潮流,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我们党在政治理念上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二、人民民主宪政和人权法律保障的重大发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将人权原则写入宪法,是中国寻求实行宪政以来的第一次,是当代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的最新发展。

  人民无权,宪政徒有虚名。从清朝末年起,中国人民一直为建立真正的民主宪政而奋斗。当时,先进的中国人为了自强救国,主张在中国“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实行西方式的宪政,先后发动了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一系列民主宪政运动,揭开了中国走向民主宪政的历史进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没有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从清朝末年到国民党反动政府,先后制订过十几个不同名目的“宪法”,无不有立宪之名而无宪政之实。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盗用“宪法”的形式确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根本谈不上宪政。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但革命果实被军阀所窃取,宪政最终成为泡影。此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和蒋介石国民党政府虽然都颁布所谓“宪法”,抄袭西方宪政的一些内容,甚至规定“人民之权利”,但实际上搞的是军阀独裁,不给人民以丝毫的权利,因而全都是伪宪政。

  人民当家作主,实行真正宪政。真正的宪政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共产党在其诞生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并在其领导的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着手实行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人民民主宪政。如人民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人民民主的制度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真的实施。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权、政权、财权”内容的施政纲领,普遍颁布和实施了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条例。

  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开辟了人民民主宪政的新纪元。1949年颁布实施的起临时宪法和建国纲领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建国大政方针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原则。1954年,在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职能,并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等方面的权利,奠定了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基础。

  确立法治原则,健全民主宪政。新中国的民主宪政建设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特别是在十年“文革”中,国家陷入内乱,宪法与法治被摈弃,人权遭到摧残,民主宪政建设一度发生严重倒退。1975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删掉了民主宪政的大量内容,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19条减成4条,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且一反常规,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1978年在刚刚结束“文革”的背景下通过的新中国第三部《宪法》,虽然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规定,增加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但在民主宪政方面仍未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存在较大不足。

  1982年12月4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修改通过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突出了民主与法治两大宪政原则。一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比历次宪法内容更加广泛、切实、明确,且规定了国家为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应采取的政策措施。二是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突出地强调了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个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此基础上,1999年在修宪时进一步明确将法治原则作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写入了《宪法》。

  人权原则入宪,完善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此次修宪在民主宪政建设方面的“亮点”是,突出了人本精神,确立了人权原则。一是将以“执政为民”为本质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从指导思想上强化了宪法的民主精神;二是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内容写入宪法,突出了政治文明建设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的发展观;三是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体现了重视人权的基本精神。

  人权入宪是人民民主宪政的重大发展。第一,确立了人权原则,完善了民主宪政。宪政又叫立宪政治,是指通过制定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确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利的政治。宪政通常包含三个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宪政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政治,其特点是以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个人为最高政治权威;二是民主原则,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其实质是用宪法确立民主制度,确保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运用的民主化;三是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虽然为促进和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从制度、政策和物质保障等各方面作出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是,先后颁布实施的《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都没有使用“人权”概念,而只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虽然从实际内容来看公民权利与“人权”概念并无二致,但是,由于宪法中没有“人权”概念和原则,使得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和人民民主宪政建设显得不够完整。此次修宪引入“人权”概念,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概括、提升和统摄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突出了人权原则,并使人权、民主、法治三项原则名副其实地结合起来,从而完善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内涵。

  第二,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以前《宪法》之所以没有采用“人权”概念,有两个原因:一是认为人权概念是以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为基础的,事实上不存在超阶级、超国界的抽象的“人”和“人权”;二是作为法律术语,人权一词的含义比较笼统和含糊,而“公民基本权利”在主体和内容上都比较确定。应该说,从概念的确定性来说,“人权”的主体和内容的确不如“公民权利”那样明确,但是,从概念所体现的政治理想、价值来看,公民权利不如人权那样普遍、鲜明和有影响力。此次修宪在写入“人权”概念的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第三,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宪法》第33条是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条,是贯穿第二章各条款的原则性规定。此次修宪将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增加在该条作为第三款,使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总体规定更加完整。经修改后的第33条共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权利的主体,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第二款规定了公民权利的平等原则,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款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强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次修宪增加的第三款则是关于宪法第二章各条款性质和宗旨的规定,申明该章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与原则,强调保障公民权利的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写入宪法,不仅使第33条关于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更加完整,对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而且对整部宪法有关人权的内容起到统率作用,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未来发展将产生导向性影响。

  三、贯彻宪法人权原则,促进人权全面发展

  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人权入宪是人民之福、国家之幸。享有充分的人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不仅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而且使人民享有了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充分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但是,也应该看到,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这给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局限性。由于在宪法中没有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使得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及一些体现在一般法律法规中的人权保障规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官员人权意识淡薄,对人权重视不够,对人权内容和标准认识不足,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的形象。

  俗话说: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当前,全国人民正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十分适当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政府执政兴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基石和全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权发展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应有地位,不仅为人权正了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了名,而且反映了当前国家建设、社会文明、民族进步的迫切需要,反映了全国人民进一步提高物质文化和政治生活水平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与人民的愿望的一致,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可以说,人权入宪是人民的福音、国家的幸事。

  强化宪法实施,落实人权原则。从宪法上宣告和确认人权,仅仅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要变宪法原则为实际行动,在现实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首先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强化宪法的实施。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书,是保障人权的最高准绳。有了好的宪法,必须认真贯彻实施,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不然,再好的宪法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从中国现实来看,宪法实施的问题相当突出,“宪法不如基本法、基本法不如单行法、单行法不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如行政命令”的“法律倒置”现象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严重影响着宪法的权威。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民主宪政,首先和根本的是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施政。正如2002年胡锦涛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的:“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宪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宪法能够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是法治国家和民主宪政的根本标志,也是确保人权原则得到贯彻落实的根本。

  突出社会政治生活的人权主题。切实遵行宪法的人权原则,就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突出人权主题,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自由和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侵犯人权的违宪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模范遵守、坚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执政行政,公正执法司法,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职权,依法打击各种侵权犯罪,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维护好、发展好。

  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还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经济建设要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政治建设要更加突出权利主题,健全民主制度,拓宽参政渠道,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精神文明建设要更加强调对人的尊重,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发展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自觉性。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有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以此次修宪为契机,以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为基本内容,结合当代中国的实践,通过大众传媒和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价值渗透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只有每个公民都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都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权,维护自身的人权,才能抵制国家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

  尊重和保障人权,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负有特殊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人民服务。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可以有力促进和保障人权,而滥用公共权力则会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因此,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传教育,对于实行宪法的人权原则至关重要。只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人权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确保人民的人权不受侵犯,不断提高全体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来源:新华网)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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