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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四月出台

2004年03月25日 15:55

  中新网3月25日电 据最新一期《瞭望》海外专刊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将于今年4月间出台。它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0月31日讨论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持草拟的。

  中国第一部专门的侨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于1990年9月颁布。其后10年间,中国侨务系统在执行《保护法》的工作中结合改革开放的实际,制订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许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维护了中国三千多万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发挥了他们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中的积极作用。然而,十多年来,中国的发展日新月异,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在《保护法》的修改决定发布后,对与原法配套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的工作也被提上日程。

  今次国务院侨办修改《实施办法》,正是将各地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综合考虑后,吸纳到《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中来。

  中国政府对归侨侨眷一贯采取“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着重强调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对确属归侨侨眷的特殊问题,要在和国家改革开放的精神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照顾。

  国务院侨办指出:华侨始终都是促进祖国强盛的一支重要力量。国内三千万归侨侨眷不仅是我们的骨肉同胞,而且与中华民族海外的三千万同胞有着千丝万缕的血肉联系。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非常重视侨务工作,始终如一地强调要在了解和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的基础上,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此次修改《实施办法》,明确强调“十六字方针”,不仅将使归侨侨眷今后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而且将更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也更有利于加快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

  此次《实施办法》的修改还将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针对侨务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新问题增加若干新条款。据有关方面介绍,已经确定修改增加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几项:

  一、针对近几年华侨农、林场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划转使用,并不予合理补偿、安置,使部分归难侨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以致无以为生的严重情况,草案从保护华侨农、林场归难侨职工的土地使用权出发,拟增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划转、使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确需建设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征用报批手续,并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条款。

  根据华侨农场、林场等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草案还强调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华侨农场、林场的文教卫生等事业纳入地方统一管理,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以减轻华侨农场、林场负担沉重的社会性支出。

  二、鉴于华侨子女到大陆就学日益增多,在各地就学普遍遇到高收费的现实困难,草案拟增加有关“华侨子女在国内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享受就读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内容,以使华侨子女能更好地接受中华文化。

  三、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挪用、挤占、截留、抵扣各类侨务专项经费,直接影响了国家扶持、救济归难侨的状况,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明确指出有以上行为的部门,必须退还所挪用、挤占、截留、抵扣的经费,对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定居在国外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兄弟姐妹,享受探亲待遇。非公有制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可以参照执行”。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此条款增加了父母探子女、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兄弟姐妹享受探亲待遇的内容。

  草案还就未达退休年龄获准出境定居,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办理离职手续的时机和养老金支付问题,就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的医疗保险金问题等项权益的规定,做了修改和完善。

  国务院侨办指出,以往涉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问题,依法行政缺乏依据。在制订政策时能考虑到“侨”,政策出台却很少考虑到“侨”,问题的症结就是责任不明确。因此,草案增加了明确执法主体职能的条款,强调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侨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侨务机构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该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使执法形成有序局面。同时,对违反本法因而给归侨侨眷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和责任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侨办有关人士表示,今后还将以此次修改《实施办法》为契机,在全社会中继续加大对侨务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记者 王枫)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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