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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行政长官选举法》对候选人资格做严格规定

2004年04月01日 21:47


    澳门特区立法会一日举行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后,表决通过了“行政长官选举法”。中新社记者:李刚



    澳门特区立法会一日举行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后,表决通过“行政长官选举法”,图为立法会议员们按表决器表决。中新社记者:李刚



    澳门特区立法会一日举行全体会议,对“行政长官选举法”细则性讨论后,逐一进行表决。图为会议细则表决情况。中新社记者:李刚



    澳门特区立法会一日举行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及表决通过“行政长官选举法”,图为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现场解答立法会议员们的提问。中新社记者: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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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立法会细则性表决通过《行政长官选举法》

  中新社澳门四月一日电(记者 孙兆震)澳门特区立法会今天下午细则性表决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法》,将“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被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要求。

  这个法案对候选人的资格做出了严格规定,参选资格的条件大部分源自《基本法》的规定,对行政长官人选的要求,较对澳门特区一般公职职位人选的要求为高。

  法案规定,被提名为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资格与条件还必须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具有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就任行政长官之前放弃倘有的外国居留权;至候选人提名截止日年满四十周岁;至候选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已作选民登记,且不属于无选举资格者。

  此外,法案还对候选人的资格做出限制性规定:一、属于下列任一情况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但(二)至(八)项所指者在候选人提名开始日之前已辞职或退休者除外:(一)正在履行连任任期的行政长官;(二)主要官员;(三)行政会委员;(四)司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五)管委会委员;(六)选委会委员;(七)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公务法人内、尤其在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内任职的全职人员,以及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公共服务或使用属公产的财产的承批实体内及在本地区有参资的公司内任职的全职人员;(八)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二、于候选人提名开始日起前五年内,在本地区或区外,被确定性裁判判处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亦不得参选。

  三、被提名的候选人须声明以个人身份参选,且在任期内不参加任何政治社团;属政治社团成员者如当选并获任命,须在就任日前公开声明已退出该社团。

  四、立法会议员如参加行政长官选举,自被确定性接纳为候选人之日至行政长官选举结果公布之日中止议员职务;如当选并获任命则自就任之日起视为丧失议员资格。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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