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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国内外足球裁判的游戏规则

2004年07月26日 09:28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文/唐磊

  2002年,全世界登记注册的足球裁判员有59万人,其中国际级裁判为400人。

  裁判遴选制度

  1888年,英国首先把足球职业化,联赛成为主要赛事。此后,作为英国的地区性足协,爱尔兰足协首先让公证员进入场地,后来成为了现在的裁判员,由英国足协管理。

  那时的当值裁判员是由该场比赛双方的俱乐部共同商定的,在比赛前一周把裁判员的姓名公布,并询问两家俱乐部的意见(至今巴西仍然实行这样的制度)。

  二战后,时任国际足联主席认为这样做有损裁判的威信,首先在国际足联改革,通过了“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拥有对裁判最终任命权”的决定。并改为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由13个人组成,在选择比赛当值裁判时,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裁委会主席的一票等于两票,2/3票以上通过。

  上世纪60年代,各国足协纷纷仿效,裁判由联赛国裁判委员会指定,不能随意更改,具有最终效应。

  同时,裁判委员会为数不多的成员都来自不同的地区,例如,英超的裁判委员会就没有两个来自伦敦的成员。

  中国足协分别于1974年和1979年,恢复了亚洲足联和国际足联的会员资格。在此之前,国内对国际上通用的足球规则和裁判员规则知之甚少,对此的理解主要是通过前苏联的《足球杂志》。直到会员资格恢复后,国际足联才把每年规则、章程的改动版或不改动版发给中国。

  当时中国参加足球活动的人很少,加上其他各种原因,裁判员的选拔往往都是靠熟人介绍、老师推荐,主要都是围绕着基础比较雄厚,有条件开裁判专业的北京体育大学展开,其他的裁判都是靠自学。

  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历史原因,裙带关系严重成为中国足球裁判界的弊病,现在活跃在国内裁判界的很多人都是北京体育大学的学生。裁判委员会的9~10个人中,有6~7个来自北京。对于指派裁判的横向、纵向回避,中国还是一种幼稚的状态。而国际足联章程第49条第一款里规定:凡是涉及同一足协的比赛相关讨论,行政官员和比赛官员必须回避。

  裁判的经济监督机制

  目前,在国际足联规定下,执法国际比赛的裁判都在交通工具、食宿等方面享有顶级待遇,他们能从每场国际比赛中获得200美元。如果执法大型国际赛事,收入会更多。1998年世界杯,每位入围裁判的奖励是2万美元。

  但同时,他们也受到国际足联极其严格的经济监督。

  1910年,英国就做出规定,裁判员必须在做裁判前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财产证明,登记自己的财产数,每年税务和司法人员对裁判员财产的例行检查不少于两次。之后欧洲其他国家开始职业联赛,都在这点上借鉴了英国的经验。

  同时,国际足联规定裁判员不得接受超过50瑞士法郎(约330元人民币)的馈赠,目前的限额是100瑞士法郎。亚足联规定,裁判馈赠额不能超过50美元。

  在上世纪的职业足球联赛比赛中,主场俱乐部的秘书长会在比赛前将裁判费当面交给裁判,并请裁判签字,这里面包括裁判的旅费、食宿,一切都公开进行。但是后来,装裁判费的信封厚度会不时违规增加,有的裁判开始违背职业道德。

  1985年国际足联规定,以后比赛东道主先把裁判费汇到国际足联的账上,再由国际足联指定的比赛监督以支票或现金的方式给裁判,后来国际排联也效仿并使用至今。各国的联赛也如此,由足协收取并发放。

  如果发现裁判有来历不明的收入,各级足联、足协也都无权干涉,一般先得清脱自己,宣布将其除名,让本国的执法部门处理。经过执法部门调查发现俱乐部贿赂裁判,该俱乐部将停赛一年,并被罚降至本国最低级的联赛。

  如今还远没有完全职业化的中国足坛,在糟糕的市场环境下,靠经营俱乐部本身赢利,其实是一项不可能实现的任务。这种情况下,商家投资足球主要有两个原因:1.当地政府行为。2.企业通过足球这个媒介,向社会大众传递自己的品牌信息。而最终能受大众关注的只有顶级联赛甲A(现更名为中超),顶级联赛中的强队想夺冠、弱队不希望降级、次级联赛的球队希望升入定级联赛……都是俱乐部投资联赛希望的结果。

  然而中国足球市场化十年间,除了引进联赛制度外,始终没有出台过相关的条例来完善和约束这样的商业性比赛。于是无规则下追逐利益最大化,成为商家再自然不过的行为。球场的“法官”——裁判,自然是这个利益链中的关键一环。

  另一方面,大家对球员、球队、教练甚至足协越来越失望,球迷和媒体也逐渐把注意力从比赛本身集中到比赛之外的事件上。

  这最终导致“黑哨”在中国成为球迷和媒体围追棒喝的目标。

  在国内足球比赛中,俱乐部额外给裁判费用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费用金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包括1名主裁、2名助理裁及1名第四裁判,有时还要分给比赛监督。

  目前国内足球比赛中,公开报酬是:主裁判3000元/场,助理裁判1800元/场。

  足球裁判监督制度

  裁判执法,不论受贿与否,都可能出错,所以监督裁判业务行为的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出现了,他们与每场比赛中的4名裁判(主裁判、2名助理裁判、1名第四裁判),统称为比赛管理。

  为了4名裁判员能更好的配合、沟通,他们最好是来自同一地区。但是比赛监督来自的地区必须不同于4名裁判、不同于两个参赛队,也不同于裁判监督。这样就构成了比赛管理中的多方牵制和互相监督。

  国际足联比赛官员条例里规定,比赛监督有权在比赛开始前对裁判员进行指导,但没有权利干涉裁判的具体判罚,中场休息时,也可以同裁判进行指点、劝告、训责,这是裁委会给予的权力。裁委会对裁判的处理也只限于比赛判罚等纯业务方面,如果发现裁判有经济问题,裁委会也只有将其开除的权力,没有其他处罚权。

  另外,在役的国际足联行政官员和比赛官员不得在公开场合(内部业务讨论除外)议论、解释、分析、预测自己和其他裁判的任何比赛。1994年美国世界杯,时任国际足联秘书长布拉特发表了不利于裁判的评价,引发裁判的集体抗议,后来任国际足联主席的阿维兰热出面安抚,事件才平息。

  作为国际足联的会员国,中国国内联赛裁判的委派、监督工作遵照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由中国裁判委员会负责。

  裁委会是中国足协成立以来的常设机构,在职业化之前的裁委会就如足协一样,是一个彻底的“清水衙门”,而它也是足协各部门中职业化前后反差最大的一个部门。

  《足球》报记者刘晓新曾撰文介绍过中国的裁委会“畸形”的现状:职业化以后,裁委会的职能在于对裁判的培训、评定、惩处以及委派。对裁判而言,裁委会就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一名裁判的成长,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类似于对一名演艺界人士的包装过程——人人都可以背得出规则章程,但不是人人都有机会执法。而对于俱乐部来说,裁委会的委派之责成了最大的暗箱操作,任何一名有门路的裁判,不管其级别大小,地方俱乐部都成了他们的财神爷。

  (感谢广州体育科学研究所淦耀提供帮助)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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