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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物局官员:应减少利用文物单位办大型活动

2004年07月29日 09:28

  中新网7月29日电 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市文物局局长梅宁华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利用文物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次数应减少,能不在文物单位举办的活动尽量避开文物单位”。

  梅宁华表示,北京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可能对文物存在破坏性的活动和影视剧拍摄活动能不搞就不搞,因为如果搞,对文物来说存在风险。

  梅宁华说,北京市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大觉寺、国子监、万寿寺等地,不鼓励举办大型活动,也不鼓励拍摄电视片。当然,北京限制拍摄次数主要靠行政的手段,而不会靠增加拍摄收费的方法。

  故宫拍戏需国家文物局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影视公司都要求在诸如故宫、太庙等高等级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一些大型商业演出活动也都希望将活动场所确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内。

  但是,记者了解到,想在这些单位进行拍摄并非易事,除了确保安全外,还要上报国家文物局,在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拍摄。不过,尽管获得批准,一般的拍摄活动场所也仅限于外景,而许多场所和文物是不能拍摄的。

  国家文物局规定,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门槛提高文保单位自断财路

  “现在,找上门的影视公司越来越多了,但实际上每年能够进行拍摄的次数却是越来越少了。”故宫博物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的政策是“不鼓励来这里拍摄”。事实上,即使通过了审批,来故宫这种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影视片的制作成本肯定会增加不少,一些实力稍逊的公司是承受不住的。

  据调查,目前国内包括故宫、太庙、长城、颐和园、避暑山庄、孔庙等高等级的文物古建每年至少能够接到上千个影视剧组、演出团体和大型文化活动的申请,以每个活动需要交纳100万元的费用来计算,全国的古建景点至少可以收入1亿元人民币,但是,如此庞大的资金不得不流走。“保护文物是第一位的,我们不能以收费为主。”承德避暑山庄的一位工作人员如此表示。(杨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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