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 汽 车
房 产|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 文 教 育|视 频|商 城|供 稿|产 经 资 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关键词1: 关键词2: 标题: 更多搜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国资委: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不得任职工董事

2006年03月13日 23:50

  中新网3月13日电 据新华网来自国务院国资委的消息,国资委近日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该办法指出,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办法规定,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称,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刘羊旸)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广告服务-【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备0500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