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规定》明确,煤矿领导没有下井,一旦发生事故,最高可处煤矿500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责任人罚款上年年工资的80%。
要求煤矿领导下井早有规定,且一次比一次要求严,可从每次出现的矿难看,领导下井少之又少,此次采用经济处罚的方式促使领导下井,仍不乐观。其实,煤矿出问题不都是突发性的天灾,其中不少存在人为因素,有些问题也不是一时形成的。而鲜有领导按规定下井,关键是制度执行不力,缺乏有效监管。从以往看,除了发生重大矿难的有关领导受到相应处罚外,不出大事就难见有关领导受罚,这不能不说是监管乏力。因而,要求煤矿领导下井,不仅要有严格制度作保证,关键是要有人去执行、去抓、去管。安监部门监管得力,远比罚款促动强。 (罗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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