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重庆市严格监管,实行按日计罚等措施,取得成效明显。
近年来,重庆市关停一大批小火电、小水泥企业,淘汰了钢铁、造纸、化工等落后产能。对铜梁、大足、长寿和潼南等区、县启动实施了“区域限批”。
《条例》实施3年来,部门监督管理和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呈现“两个强化”,环境违法案件和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双下降”。
一方面,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按日计罚,对改正违法行为不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强化了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守法的意识,推进了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另一方面,《条例》的按日计罚制度大大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有效破解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难题。
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全面推进了各项环保工作,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群众环境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记者聂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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