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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节能减排政策评价体系再思考(3)

2010年12月06日 10:44 来源:科学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下一个可能的更大的副产品

  政府强力限电的背后,表面上是为了完成年底节能减排任务,但从根源上考察,则是现行政绩考核指标的单一性,更是政策经济评价体系瑕疵所致。

  “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只有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硫和COD。从政策目标看,既要追求GDP的增长,又要降低能耗。然而以重化工业、外向型加工贸易为主的GDP,其产业结构组成就决定了能源在其中所需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能源价格的调控权掌握在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手中,原煤等资源价格的管制和高额电费补贴降低了企业,特别是那些高耗能企业对节能技术、设备和研发等方面投入的主观愿望,可最终节能降耗指标的板子却要打到各级地方政府官员的屁股上。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自然会出现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副产品。幸亏中央政府发现得早,并通过行政手段及时强硬地进行了行政干预,才使地方百姓能够继续自主、自由地消费电能,可问题依然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全球节能技术的创新和普及推广,几乎都是通过价格杠杆来实现的。即使存在政府补贴现象,也只是对节能创新技术本身的补贴和对弱势群体的补贴。政府对能源价格补贴,只能是保护了落后的产业,最终殃及整个产业结构的升级,甚至会通过外向型企业的产品补贴全球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这即使换到再多的美元储备,因我国《银行法》第29条的限制,也只能单一路径地购买海外债券等资产,结果,又将进一步扩大中国外汇储备风险敞开外现的程度。

  “十二五”即将到来,据媒体透露,相关部门正在制定“十二五”工业节能目标,准备增加二氧化碳减排指标。节能涉及工业生产过程进口的需求,减排涉及这一过程出口的需求。通过行政手段堵住两头,中间又没有高营养素(即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装备、足够的研发经费和科研人员,以及企业节能减排的内冲动和政府对创新技术的补贴),再好的肌体也会因上下不通和营养不良而衰败。届时,再将地方官员考评、任免等与这些指标挂钩,很有可能创造出更离谱的政策副产品。届时,再用“考虑不周密,做法简单化”向百姓致歉,失信的就不只是地方政府和官员了。

  “十二五”的解决之道

  节能减排,本是绿色经济发展模式的题中之义,正成为各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共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又有“到2020年单位GDP减排40%~45%”的承诺。作为对传统的“双高经济发展模式”的扬弃,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不仅对提高民众福利、降低发展代价、促进人类生存环境改善等有显著作用,同时也蕴含着新兴产业革命机遇或时代的到来。这无疑是利国利民、利未来、利子孙的好事。

  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然而,任何政策或制度如果符合科学发展观,起码应该进行过充分的、科学的、量化的论证。它不仅具有可操作性,政策的标准、路径、资金来源、受益者、受损者和可能的副产品,以及政府为了实现整体目标可为政策对象提供的资源和能够协助解决的问题等都要事先论证清楚,并广泛告知百姓政策的实际意义;而不是某些简单的、粗放的数字或“一刀切”式的傲慢和自利的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进行的规范。所以,面对节能减排重大国策,如何进行政策取舍,如何构建政策的经济评价体系确实值得深入研究。

  在节能减排的问题上,只要做功就需要能源,消耗能源,就有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除非用非化石能源)。要想解决产业两头的问题,最好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优化能源的使用效率,测算出国内外各个产业平均、先进、优秀的能耗基准值,依此确定谁是高耗能企业,然后对其征收惩罚性的倍增电价,同时用征收碳税的方式管理污染物排放,让高排放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样,不仅可以调节污染物排放的问题,而且也调整了节能。也就是只“管”出口指标,并促使排污形成产业化;只“理”入口价格,使企业自觉节能或自愿承担倒闭的沉没成本而退出高耗能产业。

  在节能减排上,我们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指的就是那些应由政府履行的职能,政府要努力去做,并且做好。特别是对于排污这类公共产品,政府不仅只是监督者,而应该帮助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最终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并积极将减排育成产业与交易市场。“有所不为”指的是那些不该由政府履行的职能,政府就坚决不要去碰,特别是能源价格——它应该通过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科学的能源补贴促进企业和个人自觉、积极地投身节能事业。这样,也可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降低政府对价格管制的行政支出和提高税金的使用效率。(冯跃威 作者系中国石油基金论坛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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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晓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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