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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污染案和解 中石化等赔付四成污染损失

2010年12月16日 07:35 来源:经济观察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四年前的一起渤海特大原油污染案,日前,经过天津海事法院多方努力,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束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据法院下发的调解书显示,四家被告将在不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按照评估报告所认定污染损失额的40%,向各原告给付损失补偿金。该四家被告分别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胜利油田分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油轮公司。此外,原告还撤回了对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这起案件源起于2006年。

  来自河北省乐亭县的渔民,鲁月波、牛毅、高维华等六人,多年来一直在滦河支流大清河口两侧滩涂贝类精养区从事海水养殖,养殖面积共计1.5万余亩。

  自从2006年3月开始,鲁月波等六人的养殖场所处海域(河北省唐山市滦河口至曹妃甸海域)陆续漂来大批原油,席卷滩涂、渗入沙滩。至4月中上旬,溢油污染已达到顶峰。

  据上述渔民反应,他们饲养的贝类从当年4月起纷纷死亡,大部分绝产,造成了惨重的经济损失。再加之,石油污染物很稳定不易降解,对渔业生态环境的危害损失难以估量的。据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鲁月波等六家养殖场遭受的渔业污染损失共计为3066.8万元。

  时隔一年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公告披露:2006年2月至7月,由于受渤海油轮事故和海上油田盗油的原油泄漏所致,山东长岛和河北秦皇岛附近海域相继发生原油污染。

  2007年7月28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玉江等10人埕岛油田海底盗油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通过死刑复核程序、二审程序,维持了东营中院的判决。

  2007年9月,鲁月波等六人以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油轮公司(分别为大庆91轮之船东、经营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胜利油田分公司(即埕岛油田业主)、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被告,将此案起诉到天津海事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渔业污染损失3066.8万元。

  在诉讼中,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向有关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

  据唐山方面向河北省政府呈送的报告估算,这起原油污染事件造成唐山全市渔业经济损失7.85亿元,其中乐亭一县损失2.48亿元。

  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称,埕岛油田的原油,在溢出后长距离漂移扩散,相继到达曹妃甸东南附近海域、京唐港到昌黎附近岸段。各原告的养殖场正好位于这一海域。据国家海洋局调查认定,胜利油田分公司在发生海底输油管道溢油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所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胜利油田分公司,对于本案损失负有一定过错,但其是否应当为犯罪分子海底盗油酿成的后果全部“买单”,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无明确规定,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亦有争议。这也是该案最终和解主要原因。

  经手该案的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夏军律师表示,接受法院调解方案,对乐亭渔民来说,是一个无奈而明智的选择。

  尽管对这样的结果渔民们也不甚满意,不过该代理律师表示,本案诉讼如能全面落实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先行赔付原则,“让百分之一的过错者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这将极大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制度,促进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顺利解决重大污染事故的赔偿善后问题,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和安全意识,建立新型长效环保机制。

  目前,此次渤海原油污染事件,还有另外二起河北渔民索赔案仍在天津海事法院审理中。不过,由于缺乏鉴定评估报告,索赔十分艰难。

  早在2010年初,青岛海事法院曾对山东东营渔民向胜利油田索赔案作出判决,确认油田不负有赔偿责任,但基于“和谐司法”理念,责令油田补偿渔民70%的损失。而山东烟台渔业协会代表当地渔民提起的赔偿诉讼,在2009年夏天已被青岛海事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周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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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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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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