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井下矿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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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井下矿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009年12月30日 11:06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备受关注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太原召开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座谈会称,该条例体现了山西特色。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规定,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小时;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张健称,该条例体现了山西特色,解决了现实问题。“在制定修改条例草案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企业和劳动者提出建议,希望分析研究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加强和改善劳动用工管理。”张健说,“条例及时吸纳民意、集中民智,在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同时,着眼山西煤炭大省实际,针对矿山企业的职业安全培训、劳动合同期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其中规定,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小时;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等。

  “客观来说,我省一些煤矿,尤其是乡镇煤矿,因为培训、用工不规范,不仅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还往往造成安全事故,这些正是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120小时”的规定,是经反复论证后确定的,实际操作中,工人接受培训的时间将大约是2个月,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经过这样的严格培训,才能保证他们掌握基本操作技能以及安全方面知识,从而,从源头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眼下,一些煤矿和工人签订合同的期限太短,工人掌握该岗位的技术了,却要换人,“新手上路”,是煤矿安全事故的又一潜在诱因。同时,工人们也不得不为再谋“饭碗”而奔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的规定,正是要解决以上问题,主要是保证煤矿用工的稳定性,给煤矿安全打预防针。”该负责人表示。“除了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外,这些新的用工规定,可操作性强,还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用工秩序。”张健说。

  起草制订劳动合同条例之时,正值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加深之时,本着管长远、顾当前的思想,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中止情形。通俗地说就是: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但是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这样既便于企业休养生息,走出困境,也方便劳动者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增加工资收入,等到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再回到原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于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张健说。

  张健还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什么是“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规定。该条例明确“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增加了操作性。

  另外,该条例还综合了国家以及我省对工伤人员、患病人员的保护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比如,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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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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