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对垃圾发电厂附近居民应给予补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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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对垃圾发电厂附近居民应给予补偿
2009年12月30日 14:08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2月10日,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被叫停。12月23日,江苏吴江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遭遇争议。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恶英是不是主要排放源?其危害程度如何?发达国家是否已经限制垃圾焚烧的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是不是落后的工艺?这些问题需要给公众专业的回答。12月24日,《中国能源报》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徐文龙,他是国内研究垃圾焚烧发电的领军专家。

  “邻避”现象其实是利益问题

  中国能源报:对于近期吴江、番禺所遭遇的垃圾焚烧发电风波,您怎么看?

  徐文龙:我国已经明确了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发生在全国许多地方的群众反对甚至抗议建设垃圾焚烧厂的事件,正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后人们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提高的表现。但是由于监管体制缺位,信息不对称,以及政府公信力下降,造成垃圾处理产业中“邻避”现象日益严重,并已成为垃圾焚烧发电乃至整个垃圾处理产业的绊脚石。

  “邻避”现象表现出大众的自我矛盾态度:即原则上赞同政府的产业政策和目标,但是反对该政策或目标的预定地点与我为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邻避”现象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如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一些州自发组织了“抵制垃圾运进我家后院”的运动。在我国台湾,20世纪80年代,新竹市由于兴建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受到了当地环保团体和居民的激烈反对。群众往往对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的兴建表现出过分的紧张和不满,这种敏感其实就是“邻避”现象的一种表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产生“邻避”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在认识和观念上的扭曲导致认识上出现偏差,另一方面是人们利益结构调整带来的偏离导致的利益偏差。

  中国能源报:说到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有许多具体利益牵涉到里面,比如房地产开发商、购房业主。各地政府能否通过城市规划层面的提高,避免出现类似广州番禺这样房地产商、业主与政府之间尖锐的对立?

  徐文龙:目前这方面还缺乏很明确的法律法规,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对土地利用各有考虑,不给批还不行,因为没有什么法规说已经批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周围的土地就不能被批建住宅小区等建筑。所以,可能操作起来是有一些难度,这方面的法规还有待完善。我们要认识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于周边居民的影响,但是过度的喧哗实际上是没必要的,包括对房地产商房价的影响,这也不是它独家的事。地方政府在考虑建设垃圾焚烧项目时,会考虑多方面的情况。

  我觉得必须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都讲清楚。垃圾焚烧厂建设的影响除环境和健康外,还必须考虑在心理、社会和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现代化的大型垃圾焚烧厂可以做到避免臭气释放外溢,二恶英排放降低到0.1纳克以下,但是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留下的“恶名”却往往会在群众心理上造成影响。因此,从项目开始就需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加强互动、沟通和了解。焚烧厂的建设最主要的是应该为当地居民带来方便和利益,而不是增加他们的担心。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但是保护大众利益,同时不能忽视住在垃圾场附近居民这些“小众”的利益。垃圾焚烧发电,首先要做到达标排放,但是达标并非“零排放”,必然还有极微量的排放。因此,当地政府应该对周边居民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要有与垃圾处理项目周边居民的协调机制,如韩国拿出10%的垃圾处理费给周边居民作为补偿;台湾每处理1吨垃圾,就拿出50元台币,用于绿化等,改善周边地区的环境,让居民感到垃圾发电项目与自己的生活是和谐的。

  垃圾焚烧发电仍然是朝阳产业

  中国能源报:公众在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时候,不断举例说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大量淘汰焚烧炉,您对此怎么看?

  徐文龙:谈及国外垃圾焚烧情况,早期的一些焚烧炉有一些确实是有问题的。二恶英问题提出后,西欧从1987年到上世纪90年代初,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数量一直在减少,但1994年后,一直在增加。在此期间所关闭的焚烧发电厂,主要是一些技术落后、燃烧不完全、尾气处理不完善的小型焚烧厂,当然也包括一些规模较大一点但经技术改造后还达不到标准的焚烧厂。虽然西欧垃圾焚烧发电厂数量有变化,总量上看,小的焚烧炉是减少了一些,但是焚烧厂的平均处理规模和垃圾焚烧总的量是增加的。在1993年时,欧洲的垃圾焚烧炉是415个,1997年变成275个,中间有所减少;但是1997年之后一直在增加,到现在又到了400多个。目前垃圾焚烧厂的数量与1993年大体相当,但处理规模增加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具有占地小、处理时间短、减量化显著(减重一般达70%,减容一般达90%),无害化较彻底以及可回收垃圾焚烧余热发电等优点。这里并不是要把垃圾焚烧发电“美容化”,只想说明对于垃圾处理要全面客观分析,要从现实出发。我们要容忍和吸取类似绿色和平组织提出的观点和意见,但政府决策部门不能变成绿色和平组织。世界上有的反垃圾焚烧协会,反对一切焚烧,因为焚烧就有可能产生二恶英类物质。有些人提出“零”废物或将全部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垃圾全部资源化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现在就实施,那就好比实施“乌托邦”社会,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二恶英存在动态监测难题

  中国能源报:二恶英一直是困扰垃圾焚烧发电的焦点问题,有舆论认为中国很多垃圾电厂二恶英排放远高于欧盟标准,您对此有何评价?

  徐文龙:过去相当一段时间里,我国焚烧厂建设的二恶英排放控制标准,除大城市焚烧炉要求按欧盟标准外,大多数地方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进行的,也就是说1纳克这个底线。当然,采用技术政策推荐的焚烧炉型和按国家标准配置的烟气处理工艺系统,从技术上说它可以达到欧盟标准,但是由于处理费或者其他原因,它不愿意按照欧盟标准进行。当时建设时的国家标准是1纳克,那么,整个处理费用的支付也就按这个标准。这些垃圾焚烧厂一般会按国家标准的一半排放,他们会认为,我只要比国家标准好就可以了。如果再对他们提出更严格的要求,那可能下一步他们就会提垃圾处理费的问题了。这是早期建设的情况。从2006年后,按86号文件要求按照欧盟标准的0.1纳克来要求,达不到标准不准开工。但是目前对空气中二恶英的动态监测存在资金、技术上的问题,开工以后企业没有动力去投入,这也成为公众质疑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症结所在。

  广大公众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周边居民最关注的环保排放,除了政府监管,还要增加透明度,环保数据要定期公开,这样可以减少公众的担心,企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企业,在满足排放标准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成本和费用。目前垃圾焚烧发电普遍采用的“BOT”模式,是企业代表政府承担了全社会的责任,在履行完其处理垃圾的义务后应获得合理的回报。垃圾焚烧发电本来就是微利润,而环保排放标准和公众期望值的提高都要增加企业内部成本,这是目前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面临的最大困难。建议国家对于垃圾发电项目的政策作出适应性调整,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适当提高垃圾终端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同时制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费基本标准,由居民收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做到全国一盘棋。

  我觉得认识到这一点,实际上表明大家这一段时间,对二恶英的认识有进步。二恶英进入人体,导致在人体内积累,从而影响健康,这是由二恶英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决定的:二恶英不溶于水,溶于脂肪,易附着在土壤上,在环境中难以自然降解。排入大气的二恶英在大气中扩散时,通过干沉积和湿沉积不断沉积到地面,并由土壤等进入食物链。目前在国际上形成的共识是:人体摄入的二恶英,通过空气吸入和皮肤吸附进入的量有1%-10%,多数情况下1%-2%是通过空气吸入的,90%-98%以上则是通过食物进入人体的。二恶英是累积性的,对人体的影响有其特点:它造成的主要影响是长期的、小剂量的,进入人体主要是通过食物,而不是空气。(记者于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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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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