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水价是否上涨应符合程序正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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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水价是否上涨应符合程序正义
2010年01月08日 10:4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继国内很多城市水价上涨后,深圳终于启动了水价上涨的听证程序,前日召开了水价调整听证预备会,21日开正式听证会。预备会提供了四套备选方案,与去年的出租车调价听证会相似的是,消费者代表不仅对方案的内容有异议,而且对这种基本没有价格讨论过程、预先提供备选方案的方式表示了质疑。

  去年国内一些城市陆续上调了水价,有不少人对此发表了许多批评意见,特别是一些城市借公用事业改革之机将公用事业打包承包给了某著名外资企业,或者干脆民营化,导致城市用水的价格决定权旁落,城市政府失去了对公用事业价格的干预权。从公用事业本身来说,由于涉及几乎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以及企业单位的经营成本,所以价格调整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绝不可依某人、某部门甚至某企业的意志来决定。因此,公用事业的价格问题其实也是一个民主行政的问题,价格的调整过程也是民主行政的过程,应以最大的程序正义来保障全体市民的利益。

  听证会当然是符合正义的程序之一部分,但绝不是全部。如果仅仅依靠听证会来决定价格,恐怕难以实现正义。如果仅仅将听证会当做一种貌似符合正义的形式,那就更难保障了。在深圳的历次听证会过程中,基本是由主管部门拿出了比较具体的方案,市民基本上只能在这些方案中选择,也就是说价格是否调整是由主管部门和相关经营单位此前已经决定好了的,市民在听证会的参与只不过是就方案的内容讨论,最多也就是对原方案做些不大的调整而已。比如去年的出租车价格调整,结果不过是简单调整了公司和司机之间的利益分配,市民所得实惠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样的结果本就不需要开什么听证会,只要公司和出租车司机之间协商一下就可以了,这样的结果不仅浪费公共资源,而且也忽悠了市民和市民代表一把。

  由主管部门行使价格制定权的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原理的,也不符合公用事业的价格原理。公用事业的价格形成有一个过程。首先在决定是否收费、是否调整时,须经由更具权威性的机构来组织、讨论和决定。市民或者市民代表在价格形成之前就应当参与进来,市民在这个程序过程中的参与是最重要的,因此不能在这个重大决定的程序过程中排斥市民参与。其次,由于牵涉全体市民的利益,所谓的权威性机构应当是该市的市民代表机构,也就是地方人大。由地方人大组织相关的讨论和听证过程,可以排除部门和经营单位的利益考量,甚至可以遏制部门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企图,可以保证讨论和听证过程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也能够使讨论具有更大的代表性。

  作为公用事业,其经营状况也应当向人大和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人大、审计单位的定期和不定期审计,从而严格监督其经营管理情况,防止公营部门出现违规违法经营、隐瞒或夸大真实成本以套取政府补贴、管理层挥霍浪费等情形。因为内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经营成本变化时向人大和主管部门申请调价,经过人大组织的论证程序后由人大决定是否调价。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香港的城巴和港铁向交通运输署申请调价的新闻,而经过立法会的辩论之后它们的申请常常被驳回。换言之,在香港,公营部门的公共消费品价格不可以随意变动,需要经过立法会的辩论和表决。

  公用事业改革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了,学术界在这个领域也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发达地区也有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公用事业涉及全体市民的利益,市民对此的关心乃至批评都是正常的利益表达。不过怎样才能让市民享受更优质、更优惠、更卫生快捷的公共服务,还需要在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理念上有所提高,探索更符合程序正义的公用事业管理模式,特别是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也应根据程序正义原则探索价格形成机制,这显然不是一次听证会可以完成和代表的。        (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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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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