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体系还需制度约束 民营油企或纳入体系(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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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储备体系还需制度约束 民营油企或纳入体系(2)
2010年02月10日 10:14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悉,第二期新疆独山子和兰州两大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已分别于去年9月24日和12月29日正式开工建设,两大基地耗资逾50个亿,计划于2010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届时其石油储备近400万立方米。据了解,国家能源局决定在此兴建石油储备库,主要是储存从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输入的原油。

  储备体系还需制度约束

  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如火如荼,但一直为媒体热捧的《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至今为止仍未露面。业内人士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制度,便于规范管理。

  为加快国家石油储备步伐,与石油储备基地相匹配的管理机构——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已于2007年12月18日成立。

  按照国际惯例,国家级的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并不具有营利性质。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期需要一个‘业主’,发改委作为政府部门,不能成为‘业主’,因此需要成立一个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此外,在石油储备基地建成后,石油储备中心还将拥有少量的商业化运作权利,比如在油价高的时候,可以抛售一部分石油,等待油价回落时重新购入。不过,石油储备中心履行国家石油储备的义务,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009年,《能源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稿,第七章能源储备中,专门在第六十五条将石油储备基地建设及管理单独列出:石油的政府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而石油的企业义务储备由从事原油进口、加工和销售经营以及成品油进口和批发经营的企业建立。同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建立石油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储备和企业义务储备的建设、收储、轮换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记者致电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能源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能源法》正在紧张草拟中,尽管其中有专门章节讨论能源储备相关的手续、建设、运营及监管等问题,但也只是大致框架,具体细则还需要类似《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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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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