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华丽启程 资源型企业连呼“触礁”?(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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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改革华丽启程 资源型企业连呼“触礁”?(3)
2010年05月26日 13:30 来源:新闻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霍江林则认为,除了资源税外,我国石油企业的主要税费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但难以解决石油开采补偿问题。 “各级地方财政资金不足,也难以从其他方面筹集资金用于资源环境保护,更不用说拿出资金用于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结构转型等问题,因而影响了生态政策的执行效果。”据法律规定,资源税列入一般性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解决级差收入问题,石油资源补偿费纳入预算.主要用于石油资源勘查等方面的支出。

  此外,还有券商人士观察认为,过低的资源税费标准导致国家资源所有权得不到充分补偿,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资源税费无法反映资源的真正价值,其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企业资源品成本构成缺失,造成资源价格过低。同时,推动企业低成本扩张,导致企业暗亏严重,企业和个人获取矿业权的经济成本过低,导致资源开发领域中小企业过多,资源分割较严重,影响资源利用整体效益。

  石油企业的如意算盘

  国家的深远意图、地方政府的税收 “落袋”……在这场关于改革的多方博弈中,似乎最直接的落败者是石油企业。中石油上述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曾公开倒苦水: “资源税改革会大幅度地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石油企业很难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由于资源税的大幅增加不能实现价格的顺价,需要石油企业自行消化和承担,在税收成本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原来经济可采的边际石油储量,可能会陷入亏损,直接影响到边际储量的开采,减少国内石油供应量。”

  但颇耐人寻味的是,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上周呼吁,希望利用资源税改革的时机,理顺资源税费机制,最好能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结合起来考虑。他表示,目前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定为40美元,随着人民币升值,实际上已经是33美元起征,在这个价格上已没有特别收益。

  据记者了解,石油特别收益金又名 “暴利税”,是指在国产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该规定从2006年3月起实行,凡在中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对因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事实上,记者注意到,与国际上60%-100%的相似税种相比,目前中国20%-40%的征收比率并不算高。据有关方面估计,目前征收的 “特别收益金”将对石油开采部门产生约300亿元的影响,占其利润总额的15%左右。此外,据悉,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按其销售收入的0.5%-4%征收。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l%,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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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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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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