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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并非所有奥运题材文艺表达都侵权

2008年04月17日 11: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本稿件为中国新闻网“奥运专稿”,未经特别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中新网4月17日电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尹新天今天上午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不是所有涉及到奥林匹克题材和主题的文艺表达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尹新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中国对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一个全面的保护。

  尹新天还说,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在我们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里规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奥林匹克的会徽、会歌、会旗等各类知识产权都要予以保护。另外,依据现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规定,比方说在奥运期间使用的各种体育器材、器械等等,如果侵犯专利权、侵犯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也同样要受到保护。因此,中国对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一个全面的保护。

  尹新天同时还指出,正像现在国务院大力提倡的我们要建立法治政府,要依法行政,这是政府建设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事,不能任意行事。因此只有涉及我们的法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我们才予以管理,而不是所有涉及到奥林匹克题材和主题的文艺表达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也表示,商标权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一个是国际奥委会的标志,一个是中国奥委会的标志,第三是举办城市,就是北京市奥组委的标志。这个标志包括图形、文字、口号,只要是标志性的东西,都已经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和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了备案和注册。从我们的角度来说,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和严格的。(据中国网网络直播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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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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