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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奥运特刊上出现奥林匹克标志需获得许可

2008年07月24日 16: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本稿件为中国新闻网“奥运专稿”,未经特别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中新网7月24日电  随着奥运会的临近,目前许多报纸都会随报赠送上奥运特刊,把相关资讯分类整理。但若是未经许可,这些刊物上就不能出现奥林匹克相关标志。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今天透露的。

    在今天举行的中国奥林匹克标志及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到,有的企业长期用一些知名运动员作广告代言人,比如刘翔。企业的广告既没提到奥运也没用奥运标志,但最近这些广告禁止播出了。那么,是不是用了奥运的运动员本身就侵犯了奥林匹克的标志和商标?

  付双建对此表示,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在中国主要适用了三个法律:一是《商标法》,一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还有一个是《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如果不符合这几个法规所规定的行为,那么就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行为。

 该记者还问到随报纸赠送的奥运特刊能否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付双建回答说,有些报刊或者杂志代发行的、印有奥林匹克标志或特殊标志的印刷物,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使用前提必须是获得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不管是在广告还是杂志上使用都是违法的。(根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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