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2008年07月24日 23: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四日电(记者 赵建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周四介绍说,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中国在法律层面主要适用了三个法律,《商标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保护条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二00二年,中国政府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因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截至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对一百九十八个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备案并公告;八个特殊标志予以登记;在四十四个类别上核准注册会徽商标;对包括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北京二00八合作伙伴、北京奥运会赞助商、独家供应商和供应商等共六百零五家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合同予以备案。
付双建称,上述举措,将能保证这些特殊标志和合同,得到法律地有效保护。到现在为止,奥林匹克标志权力人能够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登记备案注册的标志,中国都及时做出了注册和备案。通过这些措施,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在中国得到了全方位保护。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付双建还介绍说,工商部门有权检查侵权产品的资料,有权对其进行扣押、没收其非法所得,甚至处以罚款。如果更为严重,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触犯刑法,可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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