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在公交上遇小偷见义勇为被砍 无乘客作证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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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在公交上遇小偷见义勇为被砍 无乘客作证 (2)

2010年09月08日 07:50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公交公司没人证明他是见义勇为

  对于杜松涛的说法,公交公司直喊冤。

  “事发后,车长拨打了120、110,尽到了相关义务。”公交一公司安保科科长王利智在法庭上说,当时,车长胡新立听到乘客说“有人打架”后,进行了口头劝阻,况且,车上人很多,根本不知道后边发生了什么事情。

  “胡新立是下车后,才看到一个高高瘦瘦的男子手拿一把刀。”王利智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事件,杜松涛应该敦促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向加害人索赔。

  王利智还提出,见义勇为,需要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定。如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见义勇为。与此相反,胡新立当时听乘客讲,两人之间因为踩脚的事发生殴打,还是杜松涛先动的手。

  “按常理来说,发现小偷,一般都是悄悄提醒被盗者,避免正面冲突。”王利智说,即便杜松涛说的是真的,他也有明显过错。

  疑问解读

  放跑小偷,公交公司该不该担责?

  早在2005年,厦门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事件,当年3月31日下午,陈华龙在公交站点等车时,同事小张的手机被偷。

  这时,52路公交车靠站停下,陈华龙和同事发现两名小偷,就跟着他们上了车。上车后,小张用同事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其中一小偷的裤袋里立刻传出铃声,小张冲过去,欲抢回手机,双方发生了冲突。陈华龙手臂4条筋被割断。

  司机随后就近停车,打开前门让乘客下车,两名歹徒趁机逃下了车。

  陈华龙认为52路公交车司机有过错,将厦门市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调解,公交公司付给陈华龙3500元,陈华龙撤诉。

  是不是见义勇为,会影响判决结果吗?

  庭审中,杜松涛的代理人一再强调,杜是见义勇为,希望得到法庭的认可。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汗,试想,如果不是小偷,正常的乘客谁会随身带一把长30多厘米、宽三四厘米的刀。”他说,如果判决不支持杜松涛,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那么,是不是见义勇为,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吗?

  “没什么影响”,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认为,见义勇为只是一个情节,对案件基本事实和因果关系不会产生干扰。也就是说,杜是在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是否如约履行了运输合同,与见义勇为之间是没有关系的。

  没有车票能索赔吗?

  在现实中,很少有人索要公交车票的,如果没有车票,乘客受到伤害能否得到赔偿?

  陈波说,在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车票,公交公司又否认,那么,事实一旦得不到证实,乘车人通常难以达到索赔目的。不过,乘客可以寻找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向公交公司提起赔偿。

  比如,杜松涛一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证据。

  律师观点

  公交公司难辞其咎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应负救助义务,以及“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波认为,乘客上车后就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未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也没有履行配合抓获小偷的附随义务,违反了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从侵权关系来讲,公交公司打开车门,将小偷放跑,或者即便不是小偷,放跑一个行凶者,公交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过,责任不单单是公交公司的,加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利智认为,杜松涛受伤是“小偷”造成的,已经超出了客运合同的范围,如果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损害结果,将导致公交公司不堪重负。“杜松涛应找到‘被盗’的女子,她作为受益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话杜松涛

  没人出来作证,我很难受

  商报记者:车上人多,你怎么确定车长知道后面发生了什么事情?

  杜松涛:车长一定知道,事发时,有人大喊“救命,杀人了”,我被砍倒在地,前一站就发生了冲突,中间持续了几分钟,他不应该不知道。况且,公交公司的人也说,车上有监控,只是不能录音录像,他应该可以看到。

  商报记者:事发时,你为什么踩那个男子的脚,而不是悄悄提醒那个女士?

  杜松涛:那个人是小偷,小偷一般做贼心虚,我想踩他一下,他该害怕不敢再偷了,没想到他这么疯狂,我以前做过巡防员。

  商报记者: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能否说说你现在的感受?

  杜松涛(欲哭):很难受,没有一个人出来作证,真的很难受。 商报记者王红伟通讯员王斌梁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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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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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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