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10月26日电(何蒋勇)房价上涨,房屋买卖中的卖方反悔现象经常出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两起由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房价上涨卖房人反悔
去年8月1日,周女士、谢先生和镇海好家缘房产中介三方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谢先生将坐落于镇海的一套面积为75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周女士,转让价格为54万元。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签订合同时,谢先生房屋三证没有齐全,所以合同约定,谢先生三证齐全便配合周女士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去年年底,谢先生取得三证后,却提出:“这个房子我卖亏了,我不卖了,如果一定要卖,就再加5万元。”
周女士多次与谢先生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周女士就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谢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认为,周女士和谢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周女士已按约履行,谢先生也应按约协助周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屋过户买房人拒付中介费
周女士和谢先生的纠纷刚结束,另一场房产中介和周女士的官司接踵而来,但这一次,周女士成了被告。在法院判决谢先生协助周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后,房产中介要求周女士支付中介费2800元,可没想到周女士拒绝支付。今年9月,房产中介便一纸诉状将周女士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房产中介拿出中介合同,“这中介合同写得清清楚楚,中介费由买方三证齐全时付清,现在房屋已经过户到周女士名下了,她应该支付中介费。”周女士也是一肚子苦水,“是卖房人违约要涨价的,我为打房屋买卖合同官司已经支付了一笔律师费,况且房屋过户到我名下是通过法律途径,中介应该找卖房人要中介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中介与周女士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且房产中介促成了周女士与谢先生的买卖合同成立,房屋现已过户至两被告名下,故周女士应按照约定支付房产中介居间报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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