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男”结婚4年后离婚 要回当年15.9万彩礼——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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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男”结婚4年后离婚 要回当年15.9万彩礼

2010年10月27日 14:18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认识10天后,付了15.9万元彩礼,两人领证“闪婚”。结婚4年后,双方闹离婚,这15.9万元彩礼也成了双方矛盾的焦点。

  2005年9月,27岁的小林从国外回福州,经亲友做媒,认识了23岁的福州女孩小玲,两人互有好感。短短10天后,小林应小玲要求,向小玲父母送上15.9万元彩礼,并与小玲领证结婚。领证后,小玲以“天冷穿婚纱摆酒容易着凉”、“先忙出国的事”等理由,推托与小林摆婚宴,两人也未一起居住。婚后没过几个月,小玲以陪读的身份随小林出国。让小林郁闷的是,小玲在国外一直躲着他,两人仍未共同生活。

  2007年年初,小玲写信给小林,提出离婚,并向亲友借款,前往别的国家留学。

  2009年8月,小林向仓山法院提出离婚起诉,表示两人感情破裂,分居已满两年,并出示了护照、居委会证明等物证,证明自己归国时间短暂,未曾与小玲共同生活,要求小玲归还15.9万元彩礼。小玲不服,说媒人年过八旬,没有证明力,何况自己曾与小林生活数月,没有法律依据要归还彩礼。此外,小玲提出她在别的国家留学期间的费用是向亲友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林共同承担。

  仓山法院于2009年8月受理此案后,今年2月、3月、7月、8月4次公开开庭审理这桩涉外婚姻纠纷。日前,法院查明,小玲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人曾共同生活过,两人的媒人系小玲亲友,其证明小林确实曾向小玲家长送上近16万元彩礼的证言有效。因此,准予二人离婚,判决小玲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小林15.9万元彩礼,承担案件受理费用。(海峡都市报 吕蕴岚 金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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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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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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