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无房各住父母家 “牛郎织女”成“假日夫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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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无房各住父母家 “牛郎织女”成“假日夫妻”

2010年10月29日 17:22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买不起婚房,福州一对小夫妻婚后三年多仍常住在各自父母家中,无奈地当起“假日夫妻”。前不久,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认为,她婚后长期住在娘家,未尽到家庭责任,要求退还5万多元彩礼。女方不同意。昨日,当事人陈先生找到本报记者,希望就能否退还彩礼的问题咨询有关专家。“3年前我们领了证,喜宴也摆了,可是因为没房,一直住在各自父母家中。本想快点攒钱买房,不料现在老婆等不了,要求离婚。”昨日,陈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陈先生说,3年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于女士,并开始谈婚论嫁。双方打算买一套婚房。陈先生听说自己家所在的小区不久后可能要拆迁,就和于女士商量,两人婚后先住在各自父母家,等拆迁时选一套比现有住房面积大的安置房,以拆迁价购买超出补偿部分的面积,这样比买商品房省钱。于女士同意了。

  婚后两人大多数时间都住在各自父母家里,只在节假日聚一聚,平时以电话和QQ联系为主。不料,拆迁之事一直没有下文,苦等一年也没等来拆迁的于女士开始催促陈先生买房,两人只好攒钱准备买商品房。“去年年初我们凑了10多万元首付款,准备贷款买房,可是又听到我家要拆迁、房价可能会下跌等传闻,买房的事又放下来。一年多过去了,拆迁的事仍然遥遥无期,原来看中的那个楼盘又涨了价,已经买不起了。”陈先生说。

  两年多来,陈先生和妻子常常因为房子的事争吵。半个月前,于女士提出离婚。昨日她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自己提出离婚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长期“分居”使两人的感情出了问题,另一方面是她无法再承受巨大的购房压力。于女士认为,她与陈先生登记结婚,也共同生活过,已经有夫妻之实,不该退还彩礼。

  福州离婚网首席律师蔡思斌介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蔡律师说,陈先生夫妇的情况类似于上述第(二)项,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要证明双方登记后未共同生活,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比如相关住所的邻居、物业工作人员等人的证词等,建议陈先生夫妇向专业法律机构作进一步咨询。(王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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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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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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