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宁12月18日电 (黄丽群)广西跨国特大“地下钱庄案”17日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案主犯阮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黄氏某等8名越南籍被告人3年至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附加驱逐出境。本案中其他3名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这宗涉及非法汇兑逾65亿元人民币的特大经济案,备受中国警方及社会各界关注。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某等多名越南籍被告人分别在越南芒街设立私营钱币兑换和汇款企业,在中越边境非法从事人民币与越南盾的兑换以及跨境汇款业务。
自2007年底至2009年5月份,越南籍被告人黄氏某等8人受越南人高氏某等人的聘请和委托,先后分别到中国广西东兴市各商业银行营业点使用护照、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或持各自老板已开立好的银行账户,根据各自老板的电话指令,通过同行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方式向客户收取和支付兑钱资金,擅自在中国外汇指定银行外从事人民币与越南盾的买卖及跨境汇兑业务。
自2007年10月起,被告人阮某使用自己或他人身份证在各个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因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异地转款可免或者减手续费,被告人黄氏某等人在支付兑钱资金给异地客户时,为了赚取汇款手续费的差额以及加快办理速度,她们将部分异地转款业务交由被告人阮某办理,阮某收取她们每笔手续费15元至25元人民币。此外阮某还采取关联账户转款和集中转款的方式进行异地转款,以节约手续费获利,而黄氏某等人也可以赚取手续费差额。
由于汇款业务繁忙,被告人阮氏某还安排其丈夫(被告人)黄某协助转款、查账;被告人阮某安排其妻(被告人)谢某帮忙转款、查账,同时还专门聘请被告人郑某为其转款、查账。
法院指出,前述各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少则0.37亿元,多则21亿余元,非法经营总额达65亿余元人民币,严重扰乱了中国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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