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卿三华遭残忍劫杀,但涉案的5名被告人无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结果不但受害者家属难以接受,在网络上,对于“法院判决本着少杀慎杀原则”的推测,网友们均表示不能理解。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荣康的解释是,劫杀卿三华的凶手还有3人在逃,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落网的5名被告人是致死卿三华的最主要责任人(11月1日《新快报》)。
正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一样,对于法院的司法裁判也不能先入为主地进行“有错推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审理此案的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的前提下,司法裁判本身体现和传递出来的司法理性理应受到尊重,因为这是维护司法尊严的必然要求。
从黄荣康副院长的解释说明看,问题的关键不是是否应该有人为卿教授“杀人偿命”,而是说在劫杀卿教授的另外3名凶手在逃的前提下,依据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证实落网的5名被告人是致死卿教授的最主要责任人,所以本着“疑罪从无”原则,没有对现有5被告中的任何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把这样的解释在逻辑上反过来解读,就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可了致死卿教授的最主要责任人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不过,在其他3名案犯在逃导致证据不足之前,法院只能将这一“司法正义”留待日后同案人归案后另案审理中实现。
应该说,从现有信息看,法院的这一判决在司法理性上并无可指责之处,而且也是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审慎之举。按理说,如此裁判,不仅不应让司法尊严蒙羞,反倒为司法的尊严争光。
对于司法逻辑和现实民意之间如此反差和尴尬,不能轻率地指责缺乏法律专业推理知识的民众,“舆论审判”的帽子也不能被随便地扣在基于朴素正义感的普通人身上,因为他(她)们在目睹了太多类似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之后,早就习惯了先入为主地怀疑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如果说“疑罪从无”是一项被神圣化的法治原则,但法律的程序正义已经放纵不少真正的罪犯和并没有保护佘详林等无辜的“清白者”的既定事实,使得公众总是会戴着“有色眼镜”来对待这一法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孤立的个案公正,哪怕再符合司法理性和法治原则,也会陷入舆论争议的风暴中心,说明的是民意早已超越了个案的是非,指向了整个制度层面,即法治的原则如何确保落实,如何实现一视同仁一以贯之,而这无疑是个案所不能承受之重。
任何的法治原则如果是可欲的,它首先应该是在放纵了一个真凶时也保护了一千个甚至更多无辜的“疑似真凶”,否则这样的原则就会成为远离公众远离正义的抽象法律教条主义正义。
记得林达当初在介绍美国“辛普森杀妻案”时,曾感叹过,“当有媒体采访不少美国普通民众时,他们都认为辛普森是真正的凶手,但一旦被问到司法裁判是否公正时,他们都会做肯定回答”,感情层面的无法接受与理智层面的公正笃信,说明的是司法的尊严早已通过无数的个案公正植根于民众心灵深处,成为了“国民牢固的成见”。当有一天,追思卿教授的人们,在坚信肯定有人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也会认为司法判决公正无误,司法的尊严或许早已超越个案公正的维系,成为了真正有尊严的“司法尊严”。 文/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