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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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见义勇为”应有另一种奖励
2007年11月09日 09:08 来源:新京报

  河南南阳市交警王斌下班后去储蓄所取钱,听到有女士喊被抢劫,一路追去抓住抢包贼。昨日,王斌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并获得2000元见义勇为奖金。(11月8日《东方今报》)

  报道说,抢包贼挥舞一把尖刀,王斌追赶时捡起路边的石头和铁锹周旋,并最终制服他。这说明王斌抓贼是冒着一定危险的,并且是为了挽回一个与他素不相识的女士的财产损失挺身而出的。

  从行为本身看,此举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义”与“勇”要素,王斌如果是名普通市民,获此殊荣与2000元奖金可谓名正言顺、无可争议,问题出在王斌的警察身份上,让人产生疑问:勇敢抓贼、保护市民不就属于警察的职责范围吗?这在人民警察法里有明确规定的,这一职责的履行不分警察是在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也不分他是交警还是刑警。

  这并非是要否定王斌抓贼这一行为及其良好的社会效应,而是通过质问表达公众深切的期望:有限的见义勇为奖励资源应该尽可能地让仗义而为的普通大众拥有,从而最大化地弘扬社会正气。如果警察频繁占用见义勇为奖励资源,普通市民也就少了受激励的机会,由此可能损害大家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公众不赞同警察抓贼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这不是刁难,也不是无视警察作出的努力,而是在职业道德上对警察群体提出高标准———因为相信警察是社会治安的“守护神”,所以希望他们能不计回报地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这在公众心理上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站在警察角度看,势必又要产生新的问题:警察也是人,下班时间抓贼也同样承受危险,也同样可能受伤牺牲,如果仗义相助得不到表彰,谁心里不会有失落之感?

  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我觉得,不妨在公安部机关内部设置一个奖励机制,对类似王斌的义举,比照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设置相应奖励,包括为警察请功等,同时通过媒体大加宣传,让王斌们获得成就感。如此,既鼓励了警察仗义而为的积极性,又不占用大众的见义勇为奖励资源,可谓两相兼顾,各有所得。

  文/修仰峰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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