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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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见义勇为救火身亡 遗属要求受益人赔偿损失
2007年11月19日 16:17 来源:北京晚报

  顺义人董某在为同村村民李某家救火时不幸身亡,董某的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董家的经济损失。今天上午,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后,原告当庭首先将索赔数额由原来的10万元变更为29万余元。今年1月26日,被告李某家的大棚着火,董某参与救火,但在救火过程中不幸身亡。事发后,董家人找李某要赔偿时,李某认为董某并不是因救火身亡的,而是因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所以不同意赔偿。

  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顺义民政局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以此证明死者董某是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是因救火死亡的。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被告李某的代理人答辩时首先对原告表示了同情。被告认为,董某的死亡是突发疾病,并不是救火造成的。这个案件并不存在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行为。董某在救火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董某救火的行为经顺义区批准为见义勇为行为。家属也享有烈属的待遇。原告应该享有一次性抚慰金待遇。

  “董某的行为仅仅是见义勇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被告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律师认为,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义务,但强调的是进行管理,而董某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原告陈述是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场火给被告李某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董某的行为并没有减少损失。即使我们给予适当的补偿,也应该是在减少损失的范围内。”

  “构成无因管理,管理是一方面,但也不能向被告说得那样狭隘。”原告律师反驳认为,本案构成无因管理。被告的大棚是4个,如果不是董某等人及时发现大火,就不会是一个大棚被烧了。

  法官最后表示,董某的行为被认为见义勇为,应该受到褒扬。被告应该给予表示,对于原告的损失应该给予适当补偿,此案将择日宣判。(记者邱伟)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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