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6岁的少年李某伙同蒙某,深夜持凶器翻墙进入学校寝室,从多名学生身上共抢得衣服九件和摩托车电瓶一只价值人民币110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李某伙同蒙某等人跳墙进入港北区一校园,来到寝室内,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对多名学生进行抢劫,抢得衣服九件,劫走某老师的摩托车电瓶一只,共抢劫财物的价值合计现金110元。在抢劫得手逃离过程中,李某及蒙某躲在靠近学校门口的一汽车底下,被发现后,他们挥舞手中铁管欲将反抗,后被该校老师当场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采用暴力及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李某属未成年人,自愿认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黄思 程君 李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