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下午,永康市人民法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一起行贿案。永康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胡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没想过这是犯罪
今年42岁的胡某老家在武义,原是永康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土石方工程包头,初中文化。
2005年5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处一起贿赂案件时发现胡某有行贿嫌疑。今年11月22日永康市检察院决定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上周五开庭时,胡某早早来到法院,面容憔悴,神情黯然。“以前从没有人跟我说过,这样给别人钱也是犯法的。”胡某说,直到检察机关找到他,他也没有想到这是犯罪。“我只知道埋头苦干,想方设法包工程来做,以为只要能保证工程质量就没事了,根本就没想到会犯罪,不然,我宁可少赚一点,也不会这么做。”
曾睡在门口讨债
早年在永康干工程时,胡某把妻子和一对儿女都从老家接来。“出事”后,他把他们都送回了老家。“我出了这样的事,他们在这里会抬不起头。”胡某表示他将接受法院的判决,接着希望收回还没有结清的工程款,再还掉所有的债务。
胡某供述,大约九年前,他在杨家铲车队承包了挖机、钗车等设备,给李姓业主打工。当时,李某是给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公司做330国道改建工程,故路基包给李某做。但当时李某没设备,他就按照大通公司付给他的工程款扣18%管理费后又转包给胡某。
虽然包下了工程,但胡某向李某讨工程款一直是件难事。胡某还记得有一次为了讨债在李某家门口睡了一夜,但李某就是不给他开门。
这时的胡某想起原永康市公路段段长兼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公司经理吕某。“李某的工程款是要向大通公司结算的,如果吕某能够帮忙,我讨债就方便多了。”
终于直接包工程
于是,胡某找到吕某,把从李某那里要工程款比较难的事情告诉他,试探着问他能否帮帮忙。胡某回忆,直到1998年下半年,他开始与吕某“礼尚往来”,后来再去找吕某,他就比较热情了,之后他又请吕某钓过鱼,两人就慢慢熟起来。
后来,李某向大通公司讨工程款时,吕某都会通知胡某赶过去,吕某也帮着让李某将工程款结给胡某。
不过,胡某找吕某还有更长远的打算———他想直接从大通公司包工程做,那样工程款就更好要了。胡某就向吕某提出能不能给他一些工程做。“给他们打工不如给你打工,我付给你10%,这些钱给他们赚不如给你赚。”胡某想让吕某了解:他有设备,会做公路,而且会把赚来的钱分一部分给吕某。
1999年,大通公司拿到了东永二线的工程,吕某就叫胡某去投标。总共有五六个人投标。“他让我们自己填表,过了两三天就通知我和李某两人去签协议。”胡某最终包下了造价300多万元的工程。
胡某也没有“食言”。经查明,1999年11月至2002年2月,胡某为获得工程,在其承包的东永二线路基工程中,以合作的名义送给吕某30万元。
百万元行贿背后
胡某说,刚开始的“分成”是他先提出来,吕某也是默认的。“这种事情是不能签什么协议的。”
据胡某回忆,给吕某的钱基本按工程款的10%算,每次给吕某五万元或十万元,最多的时候给过20万元,都是从银行取出现金来给他。
检察院认定,2003年8月,胡某为获得工程,在其从大通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龙山大道路基工程中,以合作包工程的名义送给吕某10万元人民币。2003年8月至2004年10月期间,胡某为获得工程,在其从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330国道金古泉至十八里永康段改建工程中,以合作包工程的名义送给吕某40万元人民币。2001年至2004年,胡某为获得工程,在其从永康市大通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五金科技工业园三期道路六标段、十标段路基工程中,以合作做工程的名义送给吕某30万元人民币。
不过,胡某说,这些年做的工程中,有的做亏了,有几个工程款还没有结清,但都很“守信用”地按约定把工程款的10%付给了吕某。
东窗事发被逮捕
2006年5月,吕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永康检察院刑事拘留。与此同时,胡某被永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6月变更为取保候审,今年6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吕某利用其担任永康市公路管理段段长兼大通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13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今年4月27日,吕某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永康检察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行贿。本案中胡某为从大通公路工程公司获取工程,事先向时任该公司经理的吕某明示:如吕某拿工程给他做,将按工程造价的10%给吕某“分成”,在胡某的许诺引诱下,吕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的规定———国家投资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投标,而吕某却没有这么做,而是个人决策、拍板,先后将东永二线路基改造等工程发包给胡某,胡某也按约逐一从工程结算款中拿出10%给吕某。胡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的规定,以送钱为诱饵,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工程的承包权,将不确定利益变成确定利益,其所获得的利益为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鉴于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事实,检察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理。
法官庭后说法
法院最终认定了检察院起诉的事实,当庭宣判,胡某以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宣判后,法官对胡某说:“也许你至今还不太清楚为什么要判你,庭审期间你也一直在强调你是做工程的,这说明你还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错在哪里。现在追究你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你做的工程质量有问题,而是因为你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接到工程,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你得到的是不正当利益,这就是犯罪。而现在判处你缓刑并不表示不追究你了,只不过是给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你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你以后还会再犯同样的错误,甚至可能再次犯罪,到时候可能就不是仅仅判处缓刑了。”听到这儿,胡某再次低下了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