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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男子车祸现场捡钱8万被以盗窃罪判刑10年
2007年12月19日 16:54 来源:东北新闻网-辽沈晚报 发表评论

  今年4月1日,锦州人赵某驾驶着一辆柴油车,经过锦阜公路义县九道岭路段时,车辆突然打滑,撞在路边大杨树上。车体一震荡,里面装着8万元卖粮款的黑色袋子颠了出来。

  这钱是车主李某的。因为就忙着检查车辆肇事的情况,车主李某和司机赵某都没顾得上地上的钱袋子。围观群众中,当地村民王某看到了那个鼓鼓的黑色塑料袋子,欣喜万分。他推开身旁看热闹的人,拾起那个塑料袋子,扭头就往家跑。周围群众见状大喊,可那时候的王某什么都顾不上了,一溜烟跑回家中,将这些钱都藏了起来。王某守着自己捡来的这笔意外之财,开始还挺紧张。四五天之后,他没发现有啥动静,就猜测不会再有人来找这笔钱了。于是他把这笔钱给分了,4万元交给母亲存到银行,3万元自己存进储蓄所,留下1万元家中自用。

  车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在周边村民的帮助下,找到了王某。公安机关将王某所“捡”的8万元追缴回来,并返还给车主。

  今年10月,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为抢夺罪,认为王某明知此钱袋有主人,当着众人将钱拿走,而且数额巨大。经过义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研究,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犯罪情节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的认罪态度好,并将赃款全部返还,应予从轻处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2万元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王海滨律师认为:捡钱的行为是指钱财的所有人将财物遗失,所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捡到了遗失钱财,如果失主和捡钱者因捡钱不退而发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但盗窃财物就不同,他是指行为人乘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察觉的时候秘密窃取财物,他明知钱财的主人在现场、主人在场发生意外(昏迷等特殊情况),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盗窃财物。

  抢夺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使得钱财所有人来不及抗拒。  (记者:师玮 特派锦州记者:李国旭)

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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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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