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杨先生发现互联网上有帖子诋毁自己摄影工作室拍摄的照片“难看到让人吃惊”,给其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杨先生将发帖子的、曾在其摄影工作室拍摄京剧剧照的徐小姐等三位消费者告上法庭。12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杨先生关于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徐小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杨先生公证费2040元。
杨先生是一名摄影师,有自己的摄影工作室。2007年4月上旬,徐小姐等三人与杨先生约定,4月14日到杨先生经营的摄影工作室拍摄京剧剧装照。后因杨先生特聘的演员化妆师14日有演出任务,杨先生提出更改拍摄日期,但徐小姐等人没有同意,拍摄如期进行。2007年4月14日,杨先生聘请一名国家二级演员为徐小姐三人化妆。拍完照后,徐小姐三人分别与杨先生签订了摄影合同,支付了价款,并约定2007年5月15日取片。
2007年4月16日,一名为“天堂花朵”的网友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强烈鄙视某摄影工作室专业素质》的帖子。此帖以第一人称写道: “……没想到照出的照片,难看到让人吃惊!” “没想到,他真的会因为我不同意改时间而恶意报复在照片上!”两天后,“天堂花朵”再次发帖称,“因为是京剧照,我也没有经验,一直以为难看是自己的原因,是我不适合照呢,后来给专业人士看过,说根本就是角度的问题,是故意的”。
杨先生称,给徐小姐三人拍照两三天后,自己的摄影工作室突然门庭冷落,很少有人来拍照,因此其还花了16000元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直到6月份,经老顾客告知,杨先生才知道网络出现了诋毁自己工作室的帖子。上网查看帖子后,杨先生对帖子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并支付公证费2040元。杨先生认为帖子在网上流传数月之久,流传甚广、影响极坏,给其社会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影响了其业务,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杨先生才起诉到法院,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查,2007年4月11日,“天堂花朵”在互联网上发了《急征同照京剧写真的MM,凑团购啦!》的帖子,并留下了徐小姐的手机号。
庭审过程中,徐小姐三人均辩称,帖子不是她们发的,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虽有在网络论坛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其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本案中,从《强烈鄙视某摄影工作室专业素质》帖子描述的拍摄过程以及《急征同照京剧写真的MM,凑团购啦!》帖子留下的徐小姐的手机号码用以联系来看,二者已经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是徐小姐以“天堂花朵”的名义发了帖子。在《强烈鄙视某摄影工作室专业素质》等帖子中,作者使用了“难看到吃惊”、“恶意报复”、“故意的”等带有贬损性语言,致使他人对杨先生摄影工作室评价降低,侵犯了杨先生的名誉权。故徐小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杨少铎公证费204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杨先生要求赔偿广告费以及因提起、参加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复印费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因杨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徐小姐同行的另外二人为“天堂花朵”的真实姓名,故本院对该二人所持其不是发贴人的答辩意见,予以采信。据此判决徐小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停止侵害,并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杨先生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公证费2040元。(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