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已成为年末最受关注的“影响性诉讼”。23日,众多法学专家在广州围绕这一案件展开了讨论,但也分歧重大,对于许案应适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上的“盗窃罪”,未有一致意见(12月24日《新快报》)。
此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许霆利用ATM机出错的恶意取现,是有罪,还是无罪?如有罪,则属“盗窃金融机构”,依法最低刑为“无期”,这一量刑显属过重,但法官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要质问的,其实是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如果无罪,则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返还涉案金额即可。这样处理又嫌过轻,许霆在明知ATM机出错的情形下仍大量取现,其行为确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法学专家之间的重大分歧也证明,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疑难案件,在现行法律上无法取得共识。由此,我想对于该案的处理,能否“疑罪从无”?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于许霖案,法学专家之间尚存在重大分歧,是不是能说明现行的法律对许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规定的不明确呢?有人可能会认为,对于法律条文的认识,不能死搬教条,而应根据立法精神对法律条文加以理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里的法无明文规定,是指法律无法涵盖的犯罪行为。这种说法听似有道理,但我却有疑问,倘若这种说法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立法精神,那么我国刑法何必要特意把对犯罪行为的规定限制为“明文”呢?对于许霖案来说,如果众多的法律专家都不能根据立法精神把许霖的行为理解为犯罪的话,对于更多的公民来说,要求其遵守法律不是勉为其难吗?当法律让公民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莫衷一是时,公民的法律安全又怎么能得到保障呢?这种情况下,谁又能保证我们每个人不会成为下一个许霖?我不知道对于许霖案罪与非罪的分歧是否存在于组成该案合议庭的法官内部,如果存在,那么法院是否该对许霖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呢?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有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并不少见,而在我看来,如果执法者找不到公民行为属于犯罪的法律明文规定,就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地判决公民无罪。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而只有公民的法律安全有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法治和文明、和谐的社会。(高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