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低价转让租赁权 丈夫以侵权为由起诉妻子妻妹
2007年12月28日 10: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12月26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租赁权转让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姚某的妻子张某,未经丈夫同意私将其拥有的门市部租赁权转让给妹妹的行为无效;张某应返还妹妹7.6万元转让款。
1999年11月,张氏两姐妹各出资一半以15.2万元的价格租赁了常熟招商城布匹市场的一个门市。2003年6月,张某在丈夫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7.6万元的价格将门市一半租赁权转让给了妹妹。2005年8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姚某离婚。庭审中,姚某知道了妻子私自转让租赁权的事情。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2006年底,姚某以张某恶意私自转让门市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张氏两姐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2007年6月,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讼争门市租赁权价值41.3万元。(孔维寅 张月明)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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