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规定:买卖石林景区石景最高罚15万元
2007年12月28日 11:37 来源:云南日报网-春城晚报 发表评论
昨天,《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石林保护条例》)交由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石林保护条例》规定:销售和购买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景,最高可罚款15万元。
石林风景区内也不得从事经营型挖沙、取土活动。禁止销售、购买、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及其他石景,违反规定者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没收销售、购买、运输的石景和违法所得,对销售、购买者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者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朱咏梅)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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