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凌晨,有两伙人在长春市西安大路附近一家夜总会玩,双方在喝酒时发生冲突,一名男子被刺中心脏,朋友们将伤者送到长春市中心医院后,他不治身亡。行凶者非常猖狂,竟追到医院急诊大厅,将死者一位朋友殴打并砍伤,还强行把他从医院带走。目前,公安部门正在调查此事。
据了解,追到医院殴打伤者这样的场景,在长春市各大医院并不鲜见,还曾有殃及医护人员被打的情况,一些医院保卫措施的苍白无力,使患者们非常担心人身安全。长春市中心医院保卫科当天值班人员说,其实他们也很无奈,因为没公安执法权,不能配备警用器械,面对成群结伙、手持凶器的嚣张歹徒,他们只能采取报警措施,而无法上前阻止暴行,因为无论从武器上还是人数上,他们都无法与歹徒抗衡。警方认为该医院保卫人员的行为并没错,在歹徒势力明显占优的情况下,上前阻止只能增加伤亡人数,在当时情况下,报警是最明智的行为。
相比之下,其他一些医院比较有优势,公安机关设置了治安派出所,派驻民警和治安员,加上医院自身的保卫人员,治安力量较好,而且民警有执法权,还配备警械,能有效遏制歹徒的犯罪行为。那么,没有如此条件的医院,该怎样加强治安力量?据这些医院反映,保卫人员的设置最主要是保护医护人员的安全,还无法达到保护患者的要求,也不可能大批增加保安人数。
那么,患者、伤者在医院里受到第三人伤害,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江涛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他认为这条规定有一定的广泛性,但也有一定的模糊性,它并未说明在接受服务时受到的损害是来自提供服务者还是第三人,也未区分提供的服务不同而负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根据法律事件的处理惯例,宾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必须要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饭店只需要保障顾客在就餐中不被烫伤、食物中毒等安全,医院则需要保障患者不因救治不力而遭受损害。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提供服务者如尽到了保护或提醒义务,就可以免责,如果未尽到义务,则要负担一部分责任。对于在医院治疗时被他人伤害的情况,医院保卫人员如果及时报警或者采取了制止行为,则可以免责。(记者 刘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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