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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 专家指点劳动者求职应聘注意事项

2008年01月01日 02: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2007年12月30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读物。《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加重企业违法成本;呈现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付两倍工资 ”、“被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等亮点。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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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这几天和今后一段时间都是劳动者求职、应聘以及和用人单位签合同的高峰期,那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有关专家给出了建议:

  注意事项一、几类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行政管理学院法学部民商法博士刘锐:返聘人员,还有我们的家庭保姆,包括我们的现役军人等等这些,还有大学实习生,勤工助学的学生,这些都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除了上述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聘用制人员,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都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注意事项二、合同签订时间有讲究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再签定的合同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专家提醒,这里所指的合同签订时间必须是在08年1月1号后。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07年12月31号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国家行政管理学院法学部民商法博士刘锐:12月31号签和08年元月一号签,这之间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差别最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这一天之差,获得一个多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机会。

  注意事项三、劳务派遣的岗位和时间有限制

  面对用人单位越来越多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专家提醒劳动者注意,只有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才能接受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专家还提醒求职者在应聘求职时一定要诚信。因为《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对劳动者在职场中的不诚信行为作出严格约束。

  国家行政管理学院法学部民商法博士刘锐:就业的时候,会隐瞒一些自己的情况,甚至制造些假的学历等等,那么这一个就相当于定时炸弹一样。

  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在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就可以不支付任何赔偿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将其辞退。最后,专家还建议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中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以提升自己的职场竞争力。

  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程延园:对一些低端的劳动者,应该说冲击也是很大。一些可用可不用的,那我(企业)可能就不用了。有竞争力的,那这个法律就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对你本身就没有竞争力,那甚至说,你那份可能原来的那份工作也没了。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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