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场上捡回一命的甘锦华重新上庭,并继续喊冤。顺德法院前天重新审理此案。
2005年6月10日,甘锦华因涉嫌抢劫并杀害两人,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锦华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判决甘锦华死刑,于2006年4月下旬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最后关头甘锦华大声喊冤,广东省高院监督执行法官发现疑点,当场向省高院院长请示后叫停执行。
根据佛山市检察院在2005年的公诉书,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甘锦华携带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窜到陈村大都村一宿舍,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林某、周某。甘锦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二人乱捅,致使二人当场死亡。杀人后,甘锦华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05年6月10日,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锦华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判决甘锦华死刑。
甘某不服判决并在上诉书中称,自己在案发当日是去案发现场办理其他事情,从来没有到过发生血案的被害人住所二楼。至于自己在九次审讯中作出的不同口供,甘锦华表示自己是迫不得已。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12月作出裁定:甘锦华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天,记者从广东省高院出具的最新裁定书中看到,“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甘锦华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佛山中院的判决和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裁定,发回佛山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庭审直击
四份有罪供述违法手段取得?
前天上午9时50分,佛山中院在顺德法院的审判庭对此案开庭重审。
庭审开始后,佛山市检察院指控甘锦华犯有抢劫罪,并出示了由警方提供的被告甘锦华的四份有罪供述,以及两份法医学鉴定书(包括两名死者的尸检报告以及现场一些脚印之类的物证等)。但甘锦华辩称,“诉方的《有罪供述》中,说我不小心划伤了自己的右手,不符合逻辑。我是惯用右手的,不可能伤到拿刀的右手,而应该伤到左手。”
甘锦华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杀害两人)一案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的四份有罪供述以及两份法医学鉴定书。而被告人的四份有罪供述与其后的五份无罪供述相矛盾,并且该四份有罪供述是办案警察采取违法手段取得的。因此法院不能将该四份有罪供述作为定罪依据。另外,两份法医学鉴定书也不是直接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唯一的定罪依据。
此外,代理律师列举了三个疑点,其一,《有罪供述》中明确述说钥匙和手套扔到了花园旁的“河涌里”,棉袜和小刀扔到被告人家巷口的“池塘里”,可为什么公安机关却没有起获呢?其二,2005年4月30日,办案人员至看守所提取了被告人的穿袜足印与现场的穿袜血足印进行比对,可比对结果在当时庭审时并未出示,为何在前天的庭审中出示?其三,《法医学鉴定书》中送检的现场三处可疑血迹,在《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上都没有。庭审后,法官并未作出判决。 (记者 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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